榆林夫妻開汽車旅館 容留2女子賣淫每次抽取15元

夫妻二人開汽車旅館,卻容留他人在店內進行賣淫活動,賣淫一次收取15元。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容留賣淫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經報榆陽區人民檢察院批准後被依法執行逮捕。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6月下旬,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夫妻二人在榆林市榆陽區鎮川鎮南大街“老高停車住宿”經營期間,容留賣淫女曹某某、王某(均已行政拘留)二人在其店內進行賣淫活動,其中曹某某賣淫24次、王某賣淫20次,每次賣淫非法所得60-80元,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每次抽取15元。

綜上,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容留賣淫共計44次,共計獲利660元。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在經營**店容留二名婦女從事賣淫活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HY)

榆林夫妻開汽車旅館 容留2女子賣淫每次抽取15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