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如何有效的行使提案權?(附音頻)

股東如何有效的行使提案權?(附音頻)


作者:遠肖 律師

本文2400餘字,建議先碼後看

內容包括:

☑提案流程 ☑提案合規 ☑提案處理



股東如何有效的行使提案權?(附音頻)


一、股東如何行使提案權?

1、主體: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

2、時間: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

3、方式:書面方式

4、材料:

①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證明文件及表明股東身份的有效證件,通過委託方式聯合提出提案的,委託股東應當向被委託股東出具書面授權委託書

②提案函:提案名稱、提案具體內容、提案人關於提案符合《公司法》及相關規則規定的聲明以及提案人保證所提供持股證明文件和授權委託書真實性的聲明)以及其他與提案內容相關的文件

5、負責人:股東大會召集人


二、董事會收到股東的臨時提案後應當如何處理?

1、同意將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臨時提案符合《公司法》和相關規則的要求,在收到提案後2日內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公告臨時提案的內容,披露提出臨時提案的股東姓名或者名稱、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內容。

①直接披露關於股東大會增加臨時提案暨股東大會補充通知的公告(形式審查、常用)

002873新天藥業2020年3月5日收到股東新天生物臨時提案《關於對參股公司增資暨關聯交易的議案》,董事會認為新天生物符合提出臨時提案的主體資格,臨時提案內容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提案程序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所以將上述臨時提案提交公司3月17日召開的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3月9日披露《關於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增加臨時提案暨股東大會補充通知的公告》。

②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實質審查、不常用)

600157永泰能源收到股東臨時提案《關於增加公司經營範圍及修改的議案》後,將其提交第十一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並披露《第十一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決議公告》、《關於2020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增加臨時提案的公告》。

2、不同意將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認為臨時提案不符合《公司法》和相關規則的要求,在收到提案後2日內公告認定結論及其理由,同時聘請律師事務所對相關理由及其合法合規性出具法律意見公告。

常見情形:

①臨時提案提出時間不符合《公司法》及相關規則的要求

002235安妮股份於2019年9月3日披露《第四屆董事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決議公告》、《關於不將持股3%以上股東提交的臨時提案提請2019年度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的公告》及《關於廈門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未將股東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事項的法律意見書》:董事會以全票反對的結果未審議通過,反對理由均為股東雷建提出臨時提案的時間距離股東大會召開日已不足10日。

②臨時提案的內容不符合《公司法》及相關規則的要求

835393萬家天能於2019年9月3日披露《關於拒絕增加部分2019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臨時提案的公告》:針對股東張春楊、張秀文提出的臨時提案《關於要求披露公司參投子公司萬家壹品有限公司對外銷售存欄牛的議案》,董事會認為該議案不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不同意將其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

③臨時提案的材料不符合《公司法》及相關規則的要求

000506中潤資源於2018年2月27日披露《關於收到股東增加201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臨時提案的公告》、《第八屆董事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決議公告》、《上海錦天城(青島)律師事務所關於公司董事會決議對股東臨時提案不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事項的法律意見書》、《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回覆的公告》:因股東寧波冉盛提交的臨時提案材料未包含《業務備忘錄第12號》第10條規定的董事、監事候選人的詳細審核資料,無法對寧波冉盛提名的包括獨立董事候選人在內的各候選人的任職資格進行核查。

④其他情形:

臨時提案內容違反《公司章程》——同時罷免董事、監事和提名董事、監事

002173創新醫療於2019年8月10日至8月19日披露了《關於收到股東臨時提案的公告》、《第五屆董事會2019年第七次臨時會議決議公告》、《關於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增加臨時提案暨股東大會補充通知的公告》、《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關於創新醫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部分臨時提案不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法律意見書》、《關於對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的回覆公告》等文件,董事會反對理由為臨時提案內容違反《公司章程》,且不具有現實可操作性。

臨時提案內容不利於公司管理團隊的穩定及積極性的調動——調整董監高薪酬標準

600868梅雁吉祥於2018年4月21日披露《第九屆董事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議公告》、《股東關於提請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增加臨時提案的函》、《關於董事會不予提交股東新增臨時提案的公告》:董事會以全票反對的結果未審議通過,反對理由均為不利於公司管理團隊的穩定及、積極性的調動,存在違反勞動法相關法律法規的爭議。

注意:上述案例中,上市公司在收到提案函以後均召開了董事會進行審議,審議的並非是臨時提案本身,是是否將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即“形式審查”

002235安妮股份於2019年9月3日召開的第四屆董事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的議案為《關於將股東雷建提出的臨時提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而非股東雷建提出的臨時提案《關於暫緩執行的議案》。

3、其他注意事項

①股東大會決議

股東大會涉及對股東提案作出決議的,決議公告應當列明提案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持股比例和提案內容。

②拒絕接受臨時提案

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未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拒不履行相關配合義務,或者實際控制人存在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情形的,公司董事會應當拒絕接受被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向董事會提交的提案或者臨時提案,並及時報告交易所及有關監管部門。


三、臨時提案相關法律法規

《公司法》第102條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53條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第13條

《深交所主辦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12號》——股東大會相關事項第5條、第6條、第7條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8.2.4、8.2.6、11.8.10

《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9年4月)8.2.4、8.2.7、11.9.8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治理規則》(2020年1月)第13條、第130條


- The End -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