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銀行卡幫母親接收貨款被訴不當得利 法院依法駁回起訴

湖南法院網訊 在與他人發生交易往來時,使用直系親屬的銀行卡接收賬款的情形雖屬常見,但也同樣存在風險,銀行卡的實際持有人可能會被他人起訴不當得利。近日,湖南省臨湘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了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沈某系案外人沈某桂之女。原告袁某和沈某桂從2016年起開始發生梓原木購銷和半成品加工業務。因沈某桂沒有銀行卡,便指定袁某將貨款支付到沈某的銀行卡中。2018年7月23日,袁某和沈某桂經結算,袁某還欠沈某桂貨款129 000元,袁某向沈某桂出具了欠條。同年12月5日,沈某桂以袁某未按約支付貨款為由,將其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袁某償付沈某桂129 000元,該案現已進入執行階段。另查明,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8月15日期間,袁某共計向沈某的銀行卡轉付210 000元,沈某將袁某轉付的210 000元悉數給了沈某桂。

法院認為,構成不當得利的前提是民事主體一方取得利益,且受益方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本案中,原告袁某給被告沈某210 000元是基於原告袁某與案外人沈某桂之間的買賣合同關係,且被告沈某將原告袁某轉來的210 000元悉數交給了沈某桂,並沒從中受益。故被告沈某不構成不當得利,對原告袁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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