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出爐!注意!涉及個人、金融機構、中介熱議問題明文規定了

民法典出爐!注意!涉及個人、金融機構、中介熱議問題明文規定了


歷經66年的不斷修正,作為中國第一部以“法典”來命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終於誕生了!《民法典》全文共7編,1207條!涵蓋了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等內容!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將同時廢止!可想而知這部《民法典》的涵蓋面之廣!基本從人出生到死亡,從個人到公司、從家庭到事業等生活的方方面面的法律問題都體現在這部民法典中了!


公眾法律網就從中拿出一些大家比較熱議的問題對《民法典》內容進行解讀!


民法典出爐!注意!涉及個人、金融機構、中介熱議問題明文規定了

01 保證合同

01

保證期約定不明,保證期間修改為6個月不再是2年!


有些金融機構在保證合同中與保證人會作出這樣的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債務人將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這個看起來是對金融機構的一種保障條款,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這類的條款未規定具體的保證期限,很可能引起爭議


按照原有的《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2條的規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而最新出爐的《民法典》第692條第2款定:“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6個月時間轉眼即逝,如果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就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建議金融機構在過渡期要結合《民法典》的最新規定對現有合同進行系統的修改和完善,就保證期間的問題,建議在保證合同中將保證期間約定的明確具體,如有類似上述條款的一定要及時做好修改!或者也可以交給公眾法律網專業律師為您定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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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禁止“跳單”

02

禁止“跳單”上升為立法,保障房產經紀人權益!


“跳單”顧名思義,就是跳過房產中介直接找業主簽定合同的行為。“跳單”現象在生活中經常遇到,更有業內人士調侃:沒被跳過單的房產經紀人,是不完整的房產經紀人!


在以往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大多數房產中介只能自認倒黴,但是現在《民法典》發佈了最新條例,可是極大的保障了房產中介們的權益!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規定:“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這一規定直接將禁止“跳單”上升為立法,給出了明文規定,如果之後房產中介遇到此類問題可以通過正常途徑找委託人索取報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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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禁止高空拋物立法

03

禁止高空拋物立法,新增追償規則可不再“連坐”


近一段時間以來,“高空拋物墜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事件頻發,“頭頂上的安全”引發社會關注。因此在新出爐的《民法典》中將“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寫入其中!禁止高空拋物也同樣上升立法!明確告訴我們高空拋物不僅是不文明的行為,還是違法行為!大家應給予重視!


此外,從以往的實際情況來看,高空拋物事件的受害者,往往因找不到拋物人而難以維權。之前施行的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對於找不到拋物人的情形,全樓業主共同承擔賠償。而從審判實踐看,很多自覺無辜的被告都非常抵制判決,也不會主動履行判決,社會效果並不好。


  而今,剛出臺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進一步規定了高空拋物的法律責任,新增了“建築物使用人在賠償後可追償”的條款,這是一個新規則,把“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的不正常利益關係完全理順,在一定意義上這種補償僅是墊付性質,且最終享有追償權,而不是“連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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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禁止放高利貸

04

禁止放高利貸首次明確寫入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這是從法律層面上對禁止高利放貸首次予以明確。


具體來看,民法典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680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而對於借款利率上,以往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

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借款利率是否高於24%成為了是否構成高利放貸的重要依據之一,而且這個24%的利率是包括‘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延期費’等變相植入利息中的費用。


所以如果有出現此類現象的金融公司或個人,應該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做出相應調整,避免涉及違法犯罪!


當然,《民法典》新規不止上述這些,還有很多關乎生活細節的條文,有興趣的也可以百度查閱全部條款。涉及到金融交易、借貸糾紛、家庭婚姻、維權等問題都可以登錄公眾法律網諮詢專業律師為您一對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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