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百年匠心 法官支招老字号招牌如何历久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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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顶马聚源,脚踩内联升

身穿瑞蚨祥,腰缠四大恒

这首老北京民谣说明了老字号在百姓心中的分量,更印证了这些老字号的辉煌历史。

老字号承载工匠精神,拥有世代传承的独特产品、精湛技艺以及服务理念,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宝贵财富。

今天,位于北京中心的东城、西城两家法院同时召开涉老字号知识产权纠纷新闻发布会,引导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老字号企业发展创新,将法律作为保护自身权益的强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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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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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老字号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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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老字号企业众多、行业分布广泛

  既包括发源于东城区的“瑞蚨祥”、“同仁堂”、“东来顺”等老字号,亦包括辖区外乃至京外的“内联升”、“荣宝斋”、“杜康”、“中华”、“冠生园”、“同慶號”等知名老字号。涉及的众多老字号企业广泛分布于食品、服饰、鞋帽、医药、餐饮、文体等各行各业,具有鲜明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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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型多样,涵盖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多种知识产权纠纷

  商标侵权类纠纷案件数量最多,占总收案量的93%。上述案件中,既包含为攀附老字号商誉而恶意注册与老字号近似的商标并进行商标性使用的商标侵权纠纷,也包含将与老字号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进行相关电子商务交易的商标侵权纠纷,还包括擅自使用老字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和包装装潢、攀附老字号的历史传承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纠纷等。老字号经历了数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历史变迁,其复杂的历史发展背景亦会滋生出不同的承继者、经营者抑或其他权利人之间的商标权权属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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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字号企业主动维权与被控侵权行为并存,“对外治污”与“对内清源”问题凸显

  老字号企业作为权利人进行维权的案件占92%,但不可忽视的是,老字号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疏于对自身经营行为的规范管理从而造成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案件亦呈多发态势,且被控侵权行为涵盖了侵害商标权、侵害著作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为老字号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带来阻碍。善于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老字号企业来说固然重要,但遵循法律完善自身的经营之道,探寻固本清源的良方亦应成为老字号企业可持续发展中不可忽视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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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的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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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申请商标注册或在核准注册为商标后未进行持续性、规范性的使用并最终导致权利流失

  我国实行申请在先主义的注册商标保护制度,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在先申请的商标经核准注册后,权利人即有权制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商业经营中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去标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以避免消费者对二者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部分老字号因历史原因长期停止使用导致权利主体的消失,多年后依法通过转让或注册申请获得老字号商标权并通过持续的商标性使用使得老字号商业标识的功能愈加显著的商标权利人,就会依法享有老字号商标权并有权排除包括老字号的承继者或其他老字号权利人在内的人进行商标性使用。另外,对于已经注册为商标的老字号,如果在指定期间内未进行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性使用,则会面临商标被撤销的风险。现实中,部分老字号企业在将老字号注册为商标后没有进行实际使用,仅有许可、转让行为或维权诉讼行为,或者仅有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以及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抑或实际使用的商标系改变了核准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甚至仅仅为应付使用义务而进行象征性使用等,上述行为均存在极大风险易导致商标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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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历史原因各自注册有近似商标的老字号企业未规范使用各自商标进而带来市场混淆

  部分老字号企业在复杂的历史进程中,因各种原因最终产生了权利共存的局面。此种情形下,各老字号企业理应规范使用各自的注册商标,划清彼此商标标识之间的界限,减少市场及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但实践中,部分老字号企业未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未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商标进行规范性使用,而是采取了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的方式使用,这种行为突破了既定的市场格局,也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打破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极易使自身陷入侵权涉诉的困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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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字号企业在权利流转过程中缺乏有效管理,不规范的权利流转行为为后续产权归属以及经营利益分配带来隐患

  实践中,老字号企业的商标、字号以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等均可作为既有权利进行对外授权许可抑或转让。在授权许可或转让过程中,对上述权利未进行明确约定以及合理限制,会导致相应权属与老字号企业分离或者老字号企业与受让人同时享有权利的情况发生,这就为产权归属发生争议以及后续经营利益的分配埋下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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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字号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忽视对于知识产权的尊重与保护,造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老字号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在商业活动中势必要对相关标识进行商业性使用、对产品进行美化包装并对商品进行广告宣传。在上述商业行为中,常会在店招门头、展示橱窗、商品包装、宣传手册等处使用了与他人商标相同抑或近似的相关标识,擅自使用他人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作为商品外包装以及在商品宣传册抑或官方网站上对商品进行夸大的不实宣传等。上述行为均反映了老字号经营者疏于对他人知识产权的尊重和自身经营行为的规范管理,从而构成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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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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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利

  部分老字号企业缺乏对自身知识产权的战略规划和管理制度,固守着广大消费者对其品牌既有的认可,对于宝贵的无形资产没有积极进行发掘、整理、保护和宣传,也带来一些老字号被抢注为商标时的维权困境。对此,老字号企业应积极申请商标注册,以有效预防和制止他人抢注及其他不当注册、使用行为为扩大保护范围,防止国外抢注,老字号企业亦可申请国际商标的注册,以获得在《马德里协定》各成员国的普遍保护,降低被国外抢注的机率,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对于他人以欺骗抑或不正当手段抢注老字号企业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的行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此外,老字号企业还应当充分运用专利保护制度,将自身拥有的容易被仿冒的独家技艺申请专利,将老字号品牌与专利权有机结合;老字号企业还可以申请注册备案与老字号企业对应或近似的域名,防止他人抢先注册域名以造成权利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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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充分发挥既有知识产权效能

  已合法拥有相关商标权的老字号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注重对自身商标的规范使用和维护,通过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不改变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规范性使用来合理使用商标,充分发挥老字号商标在识别商品来源方面的实际效能。此外,老字号企业在对外授权许可以及转让相关权利的时候,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权限边界,并应就围绕授权权利所衍生的其他权属作出明确约定,避免因许可或转让造成近似商标分属不同主体以及单项权利流转与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相割裂的混乱局面,从而更好的实现自身经济效益和发扬传承历史文化的社会效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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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尊重知识、尊重创作的意识,杜绝侵害他人权利

  老字号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理解并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建立自身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体制和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防控体制,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老字号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商标权权属争议问题,老字号企业应秉持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态度,规范使用各自的注册商标,划清彼此的权利边界,减少市场及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老字号承继者、老字号权利所有者、享有老字号权利的实际使用者之间均应积极谋求建立品牌共建、利益共享机制,形成老字号品牌之间相互扶持、合作共赢的良性竞争局面,共同推动老字号的传承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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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行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市场主体应认识到,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等急功近利的行为攀附老字号企业的商誉,虽能取得短暂的眼球经济效应,但因其行为存在明显的不正当性必将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和司法的严惩。从长远角度看,没有自身过硬的品牌效应和信誉保证的企业,是无法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市场经营者亦可以通过授权许可、协商转让、特许加盟等合法途径获得老字号相关权益的使用权,并依法依规进行使用,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使老字号招牌历久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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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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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主体不准确 越权起诉难获赔

A集团公司是“老莫”文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莫斯科面包坊公司为该集团旗下分公司,另一分公司莫斯科餐厅制作的俄氏面包、糕点自1954年以来一直作为招牌餐品,广为人知,备受赞誉,一般被称作“老莫”。一天,A集团公司发现B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面包,面包柜台展牌、产品价签、包装袋均广泛印有“莫斯科面包坊”、“北京老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出品”等文字标识,A集团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和其分公司的字号权,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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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莫斯科面包坊”文字标识为原告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在分支机构具备独立诉讼主体资格的情况下,相应权利应由分支机构主张,故A集团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侵犯其字号权,缺乏依据,最终法院仅对其“老莫”商标权部分主张予以支持。一般来说,老字号企业经过历史变迁,分合集散,最终会形成多个主体,而老字号的权属必须考虑其主体之间的关联和发展历史,明晰法律上的权利主体才能实现最终的诉讼目的。

商标使用需规范 滥用“简称”亦侵权

张先生是“合义斋”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某天,张先生发现一家名为“华天合义斋”的饭店在招牌、菜单、餐具、店堂告示中突出使用“合义斋”三个字。张先生认为该饭店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合义斋”商标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饭店停止侵权,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而被告饭店认为其使用的是注册商标“华天合义斋”,该商标为案外人某公司的注册商标,被告饭店是经案外人某公司的许可使用该商标,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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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商标法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都属于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无论是超范围还是不规范使用商标,均有可能进入其他商标的权利范围,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例中,虽然“合义斋”和“华天合义斋”均在第43类餐馆、饭店上获准注册,但两枚商标分属不同权利人,“华天合义斋”不能简称为“合义斋”,否则将进入他人商标权“领地”。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在其牌匾上使用“华天合义斋”,属于对其商标权的行使,并未侵犯原告商标权;而其在菜单、餐具、店堂告示中使用“合义斋”,属于不规范使用,此种使用行为进入了原告的“合义斋”商标权范围,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

“知名”仍需多举证 侵权损害易考量

某墨业公司是“一得阁”商标的注册人,2016年3月30日,某墨业公司在林先生的经营场所公证购买了墨汁五件。该墨汁外包装上标有“一得阁墨汁”等字样。某墨业公司认为,林先生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一得阁”商标,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林先生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林先生辩称,墨汁不是被告生产的,被告只是销售者,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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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本案例中,原告在起诉时称“一得阁”是“百年品牌”“知名品牌”,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品牌知名度,在庭审质证过程中经法院询问,仍未提交相关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最终,法院认定,林先生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但因原告举证不力,结合在案证据,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000元。本案中,实际上,原告某墨业公司可以将其获奖证明、宣传广告支出等材料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对知名度事实予以进一步证明,便于法官在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时予以充分考量。司法实践中,因不积极举证导致侵权损害赔偿额较低的情况时有出现,导致判罚不能充分发挥对侵权行为的震慑作用。

字号传承均有功 在先使用不侵权

原告马先生是中华老字号小吃品牌“恩元居”第三代传人。1956年马先生家人经营的“恩元居”饭馆经公私合营,改造为“北京市恩元居餐厅”,系被告前身。2006年马先生以“恩元居”为企业名称展开个体经营并于2009年获得“恩元居”相关商标的专用权。2013年8月被告餐厅重新开张。马先生认为该餐厅在经营场所广泛使用“恩元居”字样装修、装饰并在网络宣传中使用“老字号恩元居”的行为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认识,侵犯了马先生对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遂诉至法院。餐厅辩称,其前身系北京市宣武恩元居饭馆,2005年其经营场所被拆迁暂停营业,但餐厅从未被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故请求驳回马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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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先生拥有的“恩元居”图文商标是建立在包括马先生和被告餐厅在内的诸多“恩元居”从业者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的基础之上的。“恩元居”商标的影响力来源于包括马先生、被告餐厅在内的“恩元居”历代经营主体对“恩元居”商标的持续使用。被告餐厅使用标识的时间早于马先生取得商标注册的时间,虽后来被告餐厅由于经营场所被拆迁导致经营处于不稳定状态,但餐厅营业执照并未被吊销,且餐厅于2013年在新址继续开展经营。被告餐厅的上述行为并不构成使用“恩元居”标识的中断。马先生无权禁止被告餐厅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恩元居”标识。

供稿:东城法院 高翡 刘虹蕴 皮诗佳

西城法院 戴睿狄 高天 王雅娜

编辑:杨晨晖 潘歆宇 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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