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學法丨從一則交通事故案件中看自首的認定

2020學法丨從一則交通事故案件中看自首的認定

基本案情:

趙某於2017年6月23日8時40分許,駕駛三輪摩托車在馬路上由南向北起步時,與李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後乘有馬某某)發生交通事故。致馬某某左側硬膜下血腫合併腦疝,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任認定,趙某負該事故主要責任,李某負事故次要責任。趙某在事故發生後,主動報警,並協助搶救馬某。

法律分析:

趙某違反交通運輸法規,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後果,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刑法,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根據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關於“自動投案”的具體認定:“交通肇事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並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認定為自動投案”。在本案中,趙某在交通肇事後並沒有離開案發現場,而是主動報警,保護現場,協助搶救馬某,應當認定為自動投案。趙某在歸案後,如果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當認定為自首。當然,交通肇事者在發生事故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並向公安機關報告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義務,構成自首的,對其是否從寬、從寬幅度要適當從嚴掌握。

文丨王子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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