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禹獎來了!今年的獎勵辦法有變化

大禹獎來了!今年的獎勵辦法有變化

自2002年創辦以來,大禹水利科學技術獎 (簡稱“大禹獎”)已經陪伴我們走過了18個年頭。

日前,大禹獎獎勵委員會審議通過了《大禹水利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對大禹獎組織機構、獎項設置、評審程序、獲獎數量等作出了新的規定,進一步推動大禹獎評審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序化。

新的獎勵辦法包含哪些內容?都有什麼改革舉措?在今年的評獎上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地方?一起看看吧!

大禹水利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獎勵在水利科技創新和科學普及等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促進水利科技進步、改革發展和人才培養,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等,結合水利工作實際,設立大禹水利科學技術獎(簡稱“大禹獎”)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禹獎下設科技進步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普及獎和創新團隊獎等獎項,每年評審和獎勵一次。

第三條

大禹獎獎勵工作秉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照本辦法組織實施,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非法干涉。大禹獎獎勵工作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

大禹獎獎勵工作接受水利部、科技部等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大禹獎獎勵委員會(簡稱“獎勵委員會”)是大禹獎獎勵工作的領導機構。其主要職責為:制定實施獎勵制度,組織開展獎項評審,籌措獎勵資金,設立、管理工作機構,審議確定擬授獎名單並授獎等。

獎勵委員會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五年,委員由水利行業內外的有關領導和專家擔任。

獎勵委員會下設大禹獎評審委員會、監督委員會、仲裁委員會和獎勵工作辦公室等工作機構。

第六條

大禹獎評審委員會(簡稱“評審委員會”)受獎勵委員會領導,委員由獎勵委員會根據每年提名成果的專業分佈與特點,聘請水利行業內外的相關專家擔任。

評審委員會負責大禹獎的會議評審工作。

第七條

大禹獎監督委員會(簡稱“監督委員會”)受獎勵委員會領導,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五年。委員由水利行業內外的相關領導和專家擔任。

監督委員會負責對大禹獎獎勵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

第八條

大禹獎仲裁委員會(簡稱“仲裁委員會”)受獎勵委員會領導,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五年。委員由水利行業內外的相關領導和專家擔任。

仲裁委員會負責大禹獎獎勵工作中的異議仲裁和意見協調。

第九條

大禹獎獎勵工作辦公室(簡稱“獎勵辦”)受獎勵委員會領導,承擔大禹獎獎勵工作的日常事務。

獎勵辦主任由水利部科技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常務副主任由中國水利學會秘書長擔任,獎勵辦日常工作由中國水利學會秘書處承擔。

第三章 獎勵範圍

第十條

科技進步獎授予在水利科技研發、技術推廣、科技基礎性工作和軟科學研究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的單位和個人。相關成果分為下述三類:

(一)科技研發成果

在水利科學研究、技術研發、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等過程中,所取得的重要發現、重要方法、重大進展和理論創新,以及所完成的有重大科技創新且產生明顯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的產品、技術、工藝、材料和設計等。

(二)技術推廣成果

在組織推廣、應用先進技術過程中,結合實際、因地制宜而取得的有突出創新性的技術成果;或對已有技術集成配套,實現產業化、規模化,產生明顯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的技術成果。

(三)其他科技成果

在水利標準、計量、科技信息等科技基礎性工作中取得的對水利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技術支撐,併產生明顯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的學術性成果;或在戰略、規劃、政策研究、制度建設、管理服務等方面取得的對水利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決策參考和支撐,併產生明顯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的軟科學研究成果。

第十一條

技術發明獎授予在水利技術應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重大設備研製和技術改造過程中,研究發明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等的個人。相關成果經實踐證明在節約資源、節省投資、縮短建設週期、保障生產安全、提高產品質量、保護生態環境等方面作出創造性貢獻且產生明顯的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

第十二條

科學普及獎授予創作並出版優秀中文涉水科學普及類著作(含譯作)、音像製品、數字化產品等的單位和個人。科普論文、信息平臺、科普報刊及其刊載的作品、科幻類作品等暫不列入獎勵範圍。

第十三條

創新團隊獎授予以水利學科帶頭人為核心,以中青年科技工作者為骨幹,以團隊協作為基礎,取得突出業績,得到同行公認的科研團隊。該團隊應依託一定的科研平臺,圍繞水利學科的關鍵領域或重點研究方向,進行長期合作研究與開發,取得重大原創性成果並具備持續創新能力,對解決水利重大關鍵技術問題起到重要支撐作用。

第四章 獎勵等級與評審標準

第十四條

科技進步獎和技術發明獎設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共四個等級。科學普及獎和創新團隊獎不分獎勵等級。

第十五條

各類獎項的獲獎要求如下:

(一)科技進步獎

1. 科技研發成果

有特別重大的科學研究和技術研發創新,技術難度極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明顯超過國內同類技術、產品的頂尖水平,技術成熟程度很高,創造特別突出的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對促進水利科技進步和事業發展有特別重大作用的,可授予特等獎。

有重大的科學研究和技術研發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產品的頂尖水平,技術成熟程度高,創造突出的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對促進水利科技進步和事業發展有重大作用的,可授予一等獎。

有重要的科學研究和技術研發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產品的領先水平,技術成熟程度較高,創造顯著的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對促進水利科技進步和事業發展有重要作用的,可授予二等獎。

有一定的科學研究和技術研發創新,有一定的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產品的先進水平,技術成熟程度一般,創造可觀的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對促進水利科技進步和事業發展有一定作用的,可授予三等獎。

2. 技術推廣成果

有特別重大的技術創新,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明顯超過國內同類技術、產品的頂尖水平,成熟性和適用性很強,推廣規模很大,具有極強的示範推動作用,創造特別突出的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推動水利科技進步和事業發展特別顯著的,可授予特等獎。

有重大的技術創新,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產品的頂尖水平,成熟性和適用性強,推廣規模大,具有很強的示範推動作用,創造突出的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推動水利科技進步和事業發展顯著的,可授予一等獎。

有重要的技術創新,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產品的領先水平,成熟性和適用性較強,推廣規模較大,具有較強的示範推動作用,創造顯著的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有效推動水利科技進步和事業發展的,可授予二等獎。

有一定的技術創新,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產品的先進水平,有一定的成熟性、適用性、推廣規模和示範推動作用,創造可觀的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有利於水利科技進步和事業發展的,可授予三等獎。

3. 其他科技成果

創新程度特別高,具有極高的理論和學術水平,對提高決策水平和指導實踐有特別重大的支撐作用,產生特別突出的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對推動水利改革與發展起到特別突出作用的,可授予特等獎。

創新程度很高,具有很高的理論和學術水平,對提高決策水平和指導實踐有重大的支撐作用,產生突出的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對推動水利改革與發展起到關鍵作用的,可授予一等獎。

創新程度較高,具有較高的理論和學術水平,對提高決策水平和指導實踐有重要的支撐作用,產生顯著的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對推動水利改革與發展起到重要作用的,可授予二等獎。

具有一定的創新程度,達到一定的理論和學術水平,對提高決策水平和指導實踐有一定的支撐作用,產生可觀的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對推動水利改革與發展起到明顯作用的,可授予三等獎。

(二)技術發明獎

有特別重大的技術發明,技術思路和主要技術有極強的原創性,技術經濟指標明顯超過國內同類技術的頂尖水平,產生特別突出的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對水利技術進步有特別顯著的推動作用的,可授予特等獎。

有重大的技術發明,技術思路和主要技術有很強的原創性,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的頂尖水平,產生突出的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對水利技術進步有顯著的推動作用的,可授予一等獎。

有重要的技術發明,技術思路和主要技術有較強的原創性,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產生顯著的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對水利技術進步有較大推動作用的,可授予二等獎。

有一定的技術發明,技術思路和主要技術有一定的原創性,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產生可觀的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對水利技術進步有一定推動作用的,可授予三等獎。

(三)科學普及獎

作品主題思想和內容健康向上,科學技術的概念、知識準確無誤,語言通俗易懂,表述生動有趣,讀者群體定位準確;作品出版或技術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合格品標準,知識產權符合《著作權法》等的有關規定;普及範圍廣泛、社會反響良好,產生顯著的社會效益和一定的經濟效益,普及面和受眾範圍在國內同類科普作品中處於領先水平,作品創作的示範帶動作用明顯。

(四)創新團隊獎

團隊帶頭人年齡不超過55週歲,是業界公認的學術帶頭人,具有較高的學術道德水平和奉獻精神,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領導力,具有深厚的學術造詣和創新性學術思想,在本學科領域有較強的活躍度和影響力。

團隊人員結構合理,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激勵機制;具有較強的協作創新能力,在本團隊研究方向、領域內取得持續突破,有長期積累的系列成果,依託省部級及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或重大工程建設的優先;積極參與水利科學普及工作;團隊成員成長成才、青年人才培養成效顯著。

第五章 申報與提名

第十六條

申報的科技成果應滿足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三章要求的成果和團隊,不受地區(含港澳臺地區)、部門、行業和單位性質的限制。

(二)申報者應提供能佐證成果水平的相關材料,其成果的權屬、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不應存在爭議。

(三)重大的成果,原則上應按整體成果報獎。多個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中某一子項目成果單獨報獎的,須徵得第一完成單位和第一完成人授權並同意。此項目成果再報獎的,須剔除已獲獎的子項目成果。

(四)多個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成果,由第一完成單位按要求進行申報。第一完成單位應在申報前與其他完成單位共同協商,對主要完成單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取得一致意見。

(五)落選成果經補充開發研究後,在技術上確有實質性突破或經進一步應用推廣取得顯著效益的,須隔一年方可再次申報大禹獎。

(六)申報成果的前三名完成人,同一年度只能申報一項大禹獎。獲一等獎及以上獎項成果的前三名完成人,須隔兩年後方可再次申報大禹獎。

(七)涉密成果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申報、提名的渠道和要求如下:

(一)凡申報大禹獎的成果,須由具有提名資格的單位(簡稱“提名單位”)或提名專家擇優提名。

(二)提名單位包括:水利部相關司局、流域管理機構、直屬企事業單位,開設水利專業或相近專業的高等院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省級水利學會,中國水利學會的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單位會員,水利領域的國家級社團。中國科協所屬水利相關的其他全國學會,港澳臺地區的相關機構和團體,也可向獎勵辦推薦。

提名專家包括:水利相關領域的中國科學院和中國工程院院士,水利相關領域的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曾獲大禹獎特等獎和一等獎成果的第一完成人,國家科學技術獎中與水利相關獲獎項目的第一完成人,中國水利學會常務理事。提名專家中,院士年齡不超過75週歲,其他專家年齡不超過70週歲。每項成果須由2名以上(含2名)提名專家共同推薦,位列第一的提名專家為責任專家。提名專家應在本人熟悉的學科領域範圍內推薦,每位提名專家每年最多推薦2項成果,並獨立出具對所提名成果的評價意見。當年有成果申報大禹獎的專家無提名權。

(三)科技進步獎和技術發明獎成果,提名單位或完成單位設有科學技術獎的,應從獲得本單位二等獎(含)以上的成果中擇優推薦;未設科學技術獎的,應經同行專家(7名以上)評議後擇優推薦。科學普及獎和創新團隊獎由提名單位或提名專家直接擇優推薦。

(四)提名者(提名單位或提名專家)認為某些專家參加評審可能影響評審公正原則的,可以要求其迴避,但須在提交提名材料時書面說明理由。

(五)科技進步獎和技術發明獎按等級進行提名。

第十八條

提名大禹獎,須由提名者按要求提交提名材料,包括提名書,以及申報者(申報單位或申報個人)提交的申報材料。提名者和申報者應對成果內容的真實性等作出承諾。

申報者在提交申報材料前,須先在本單位及所有完成單位對成果完成單位和完成人名單及其排序、創新點等內容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九條

其他要求:

(一)申報科技進步獎和技術發明獎的成果,須經過兩年以上的應用。申報科學普及獎的成果,須公開出版兩年以上。申報創新團隊獎的團隊,須成立五年以上。

(二)受到國家、水利部等部委、省級行政機關有關部門科研失信通報的單位和個人,自通報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報大禹獎。

(三)已獲或正在申報其他同級或更高級別科技類獎項的成果,不得再申報大禹獎。經查證存在重複報獎的,取消當年大禹獎評獎資格。

第六章 評審與授獎

第二十條

大禹獎的提名成果、團隊通過形式審查和公示後,進入網絡評審和會議評審環節。

第二十一條

形式審查主要對提名材料的完整性、合規性等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在水利部和中國水利學會官網公示提名成果的名稱、主要完成單位、主要完成人等信息,提名團隊的名稱、支持單位和主要成員等信息,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自然日。

第二十二條

網絡評審(簡稱“網評”)是指形式審查結束後由專家通過網絡對提名成果或團隊獨立進行的評審。網評實行小同行分組評審,每組專家的人數一般為9~11名。

第二十三條

會議評審(簡稱“會評”)是指評審委員會召開專門會議,對通過網評的成果和團隊進行的現場評審。評審委員會的人數不少於21名。

通過網評的科技進步獎和技術發明獎二等獎及以上成果、科學普及獎成果和創新團隊獎團隊,須參加會評答辯。

第二十四條

科技進步獎和技術發明獎中,擬授特等獎和一等獎的成果均須從同等級提名成果中產生;提名特等獎的成果未通過評審的,不能降等評獎,其他等級獎項可降等評獎。

第二十五條

會評結束後,向社會公示擬授獎建議名單,公示期為20個自然日。

第二十六條

公示結束後,召開獎勵委員會會議,對公示結果進行審議,確定擬授獎名單。其中,擬授特等獎的成果須獲2/3以上委員同意。

第二十七條

擬授獎名單經水利部審核批准後對外公佈,由獎勵委員會頒發獲獎證書。

獲獎證書不作為科技成果權屬的證明依據。

第二十八條

大禹獎頒發獎金,稅前獎金標準如下:科技進步獎和技術發明獎,特等獎10萬元/項,一等獎5萬元/項,二等獎3萬元/項,三等獎1萬元/項;科學普及獎,3萬元/項;創新團隊獎,5萬元/項。經獎勵委員會批准,獎金數額可酌情調整。

獎勵資金由獎勵委員會在不影響大禹獎定位和公正性的前提下向社會募捐,或請其他相關機構資助。

鼓勵獲獎單位對獲獎團隊和個人按相關規定給予適當金額的獎勵。

第二十九條

大禹獎對授獎數量和授獎名額進行限制。

科技進步獎和技術發明獎的獲獎成果總數佔兩獎項當年提名成果總數的比例不超過40%,其中特等獎每年合計不超過1項,一等獎每年合計不超過10項。

科技進步獎的特等獎獲獎成果,每項授獎單位的數量不超過15個,授獎人員的數量不超過20名;一等獎獲獎成果,每項授獎單位不超過10個,授獎人員不超過15名;二等獎獲獎成果,每項授獎單位不超過7個,授獎人員不超過12名;三等獎獲獎成果,每項授獎單位不超過5個,授獎人員不超過10名。

技術發明獎的各等級獲獎成果,每項授獎人員均不超過6名。

科學普及獎每年不超過3項;獲獎成果每項授獎單位不超過5個(可含出版單位1個),授獎人員不超過7名(可含編輯人員1~2名)。

創新團隊獎每年不超過2個,每個獲獎團隊人員不超過15名。

第七章 異議處理與紀律要求

第三十條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如有異議,均可向獎勵辦提出書面意見,由獎勵辦報仲裁委員會核實處理。單位異議材料須加蓋公章,個人異議材料須署真實姓名,並附有效的聯絡信息。

第三十一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涉及成果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和提名材料不實等方面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成果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單位名單及其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

對擬授獎等級的不同意見,不屬於異議範圍。

第三十二條

實質性異議由仲裁委員會責成提名者會同申報者協助處理。涉及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核查異議內容,如期作出書面答覆。必要時,可由仲裁委員會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報獎勵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裁定。

非實質性異議由第一完成單位和第一完成人負責協調,提出達成一致的證明材料或處理意見,報仲裁委員會裁定。

涉及異議的成果和創新團隊未在規定時間內針對異議材料作出書面答覆的,視為棄權,取消該成果或創新團隊的評獎資格和評審結論。

第三十三條

申報、提名大禹獎的單位和個人應秉持客觀真實、誠信報獎的原則。對剽竊他人成果、弄虛作假、串通評委、跑獎要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大禹獎的單位和個人,經監督委員會核實、報獎勵委員會(或其主任辦公會議)批准,尚未授獎的,永久取消該成果或團隊的評獎資格,並向相關單位通報;已授獎的,經監督委員會審核、報獎勵委員會(或其主任辦公會議)批准,撤銷獎勵,追回獎金,並予以公告。對該成果的申報者,連續三年取消其申報資格,記錄不良信用。

第三十四條

獎勵辦等機構的工作人員應堅持廉潔公正、不徇私情、嚴格保密的工作原則。獎勵工作應建立全過程的監督機制,發現隱患時須及時處置。

工作人員存在洩密、插手和干預評審等行為的,建議所在單位根據所造成的影響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名專家提供虛假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大禹獎的,取消其提名資格,記錄不良信用,並向其所在單位通報。

評審專家存在違反學術道德和評審紀律等行為的,取消其評審資格,記錄不良信用,調整出專家庫,並向其所在單位通報。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於2020年3月31日經獎勵委員會審議通過,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來源 | 中國水利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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