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嫂子,幸虧不是我哥籤的字”

“太懸了,嫂子,還好是你和我替哥哥籤的字。”

“是啊,不然這麼多年保費全白交了,你哥也白白送了條命。”

“哎,我哥也真是的,喝醉了還開什麼車啊。”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這一耳熟能詳的公益宣傳語,很多人就是充耳不聞,仍舊鋌而走險。

諷刺的是,有人因醉酒駕駛身故後,還“幸運地”獲得了保險公司的鉅額保險金。

在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與違法行為的博弈當中,保險代理人的不專業行為往往是影響公序良俗這一天平的重要砝碼。

“嫂子,幸虧不是我哥籤的字”|保險都這麼理賠的話就太諷刺了

引言案例

張先生有個同胞親兄弟張某,系在中國人壽從事保險代理人工作。

張某分別於2016年和2017年為其兄長張先生辦理了兩筆保險業務,共計4份保險及相關附加險。

2016年6月,張先生在中國人壽處購買了2份保險,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為其本人:

1.《國壽鑫福一生兩全保險(分紅險)》,年交保費1萬元,交費期限10年,保險期間為終身,身故保險金為所交保費(不計利息),身故受益人是張先生的妻子趙女士;

2.《國壽如意隨行兩全保險》,保險期間為30年,年交保費1190元,交費期限10年,保險金為5萬元(若以駕駛員身份出險,則保險金為75萬元)。

這2份保險均為張先生的妻子趙女士代為簽名。

2017年6月,張先生作為投保人為其兒子在中國人壽處投保了2份保險,分別為終身壽險和終身重疾險,同時為上述2份保險附加了以張先生為被保險人的豁免保費附加險。

這2份保險則是張某替其兄長張先生代為簽名。

2018年11月26日,張先生因醉酒駕駛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不治身亡。

2019年5月27日,趙女士作為張先生的身故受益人向中國人壽申請理賠,保險金總計780341.61元,並要求豁免其餘相關保單的剩餘保費。

2019年6月17日,中國人壽作出拒賠通知書及解除保險合同通知書,理由是張先生因酒後駕駛而造成的事故屬於免責情形,只退還了相關保單的現金價值共計19846.17元。

2019年7月,趙女士不服中國人壽的處理結果,人死後保險公司給的錢竟然比已交的保費還要少,遂將中國人壽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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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

此次理賠糾紛的爭議焦點為中國人壽對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是否對張先生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是否生效。

爭議分析

張先生的所有保單中均有如下的免責條款: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發生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的,本公司不承擔責任: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合同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

保單上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酒後駕駛是免責的。

張先生醉酒駕駛導致的身故事故,顯然是符合上述條款的約定的。再者,無論是酒後駕駛還是醉酒駕駛,都是我國法律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

然而,問題就出在“代簽字”上。

“嫂子,幸虧不是我哥籤的字”|保險都這麼理賠的話就太諷刺了

張某出庭作證稱:

我與張先生屬於親兄弟關係,我2016年5月份進入保險公司,對業務不太熟悉,2016年6月份給哥哥辦理了兩份保險,當時投保單簽名是嫂子籤的,隨後資料是公司員工協助我填寫的。2017年那兩份保險是新險種,投保單是我籤的名字,其他材料是我和公司職工一起填寫的。保險條款什麼的公司沒有給我,我也沒讓嫂子和哥哥看。

現實中,確實存在代理人或者親朋好友替投保人在保單上代簽的現象,但是代簽也並不一定是無效的

《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三條規定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填寫保險單證後經投保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的,代為填寫的內容視為投保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有證據證明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相關規定情形的除外。

這裡有兩點需要大家特別注意:

1.保險公司或其代理人在為投保人代簽時,不能存在法律禁止或違規的行為,比如欺騙、刻意隱瞞重要的條款內容、給予返傭、回扣等。否則,即使投保人交了保費,之前的代簽行為也是無效的;

2.即使代簽被追認有效,但在現實的司法實務中,也往往只能視作投保人對保險合同效力的確認,而並不能免除保險公司的相關法定義務,比如必須對免責條款作出提示和明確說明。

具體到此次糾紛中,張先生已連續交了數期保費,可以認定為他對代簽的追認,也就是確認了相關保險合同是真實、有效的。

我們再簡要地覆盤一下事情經過:

張先生的涉案保單是由趙女士代為簽字的,且在保險合同生效時並未簽收相關保單。張某作為辦理該保險業務的業務員,也沒有對相關免責條款向其哥哥作出提示和說明。但是,醉酒駕駛作為普通人眾所周知的違法行為,保險公司主張其已在保單中將該行為作為免責條款作出了標註,履行了提示義務,故應免於賠付。

“嫂子,幸虧不是我哥籤的字”|保險都這麼理賠的話就太諷刺了

圖片源自網絡

而《保險法》中相關的條款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保險法》第十七條: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

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保險公司把違法行為作為免責事由時,只需對此作出提示而無須明確說明

那麼,此次糾紛的關鍵就在於中國人壽是否已就酒後駕駛這一免責情形向張先生作出提示。

二審法院認為:

1.趙女士對投保單中是張先生簽字不予認可,並提供保險代理人的證人證言予以證明,而中國人壽無有效證據證明上述投保單的簽字系張先生所為,故中國人壽不能證明其已就免責條款內容向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張先生盡到了提示和說明義務。

2.中國人壽對相關條款內容的提示或說明均應在合同生效之前完成。而相關保險合同的簽訂、生效在前,相關合同和條款的簽收在後,故不能認定中國人壽在投保時向投保人出示了合同條款並提示了免責條款的相關內容。

綜上,二審法院最終維持原審判決,駁回了中國人壽的上訴,判令其向趙女士給付保險金78萬餘元,並豁免其餘相關保單的剩餘保費。

磐石君有話說

“嫂子,幸虧不是我哥籤的字”|保險都這麼理賠的話就太諷刺了

在保險銷售過程中,代簽、返傭、不向投保人解釋清楚條款內容等現象極為多見。

很多投保人要嘛不知道自己買的保險有什麼用,要嘛事後不知道能賠多少、怎麼賠。

而保險公司也往往因為保險代理人的不專業行為自吞苦果,要嘛明明可以免責最終卻被判賠,要嘛明明可以少賠最終又被判令頂額賠付。

更為尷尬的是,由此還引發了不少群眾對保險行業的整體偏見。

磐石君在研究大量的保險合同糾紛時,已經體會到了爭議焦點往往只聚焦在某幾個特定的事由上,而這些爭議事由也完全是可以避免的

這裡面,保險代理人或者保險銷售人員的不專業行為其實是罪魁禍首

希望更多的保險人士能關注到保險理賠中的糾紛原因,讓銷售出去的保險產品能切切實實地照顧到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符合投保人的投保預期,維護社會的公序良俗。

引言案例的案號:

1.(2019)冀0426民初1879號

2.(2019)冀04民終53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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