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款村委會不給村民是違法行為

政府對農村土地進行徵收時,徵收補償款是給予農村經濟集體所有的,而經濟補償款一般是打出村委會的,然後再進行分配,那麼土地徵收補償款打給村委會,村委會卻不給村民,中師可以很肯定的告訴大家,這是違法行為!

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款村委會不給村民是違法行為

一、補償款村委會不給村民是違法行為!

土地徵收補償款是歸全體村民所有的,所以徵地補償款打給村委會後,不分配給村民是不合法的,村民有權分配徵地補償款。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並且徵地補償款是由農村集體成員依照法定程序確定怎樣分配的,所以村委會收到土地補償款後,不發給村民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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