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的薪酬核算問題

疫情期間的薪酬核算問題

1、春節假期延長公司不放假是否違法

本次延長春節假期是為有效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屬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如無特殊情形(涉及保障城市運行必需如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如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如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等行業,及其它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除外),用人單位應參照執行。

我們應該知道,廣東已經出現因提前復工被拘留的案例了。目前,以河南為例,對不同行業規定有具體的復工日期和復工條件,復工申請通過後,才可以復工。

2、本次延長的假期屬於何種性質的假期,公司用公休抵充是否合理

我們可以用排除法。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七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週休息日,因此本次延長的假期不屬於休息日。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全年法定節假日為11天,本次春節假期中僅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為法定節假日,因此本次延長的假期也不屬於法定節假日。

綜上所述,本次延長假期應系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而臨時增加的對全體公民的假期。

此次延長假期系國家額外增加的假期,與帶薪年休假性質並不相同,用人單位在未作事先安排的情況下不得單方對員工的帶薪年休假進行抵充,也不能按照其他假期,比如事假、病假進行處理。

從河南人社廳文件看,抵扣年休假僅限因疫情未返回工作崗位的員工。超過一個支付週期未提供勞動發放生活費。

3、正常上班算不算加班

對於國家臨時增加假期的情形,有關先例可供參考:

1)2015年,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週年,國家規定9月3日全國放假一天,彼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通知,“在9月3日放假期間,用人單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並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2)1997香港迴歸時,國務院辦公廳曾發出《關於“七一”放假的通知》,決定1997年7月1日全國放假1天。為此,原勞動部發出《關於“七一”放假期間如何確定加班工資的通知》,通知規定,凡用人單位在“七一”放假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即: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延長的休假天數不按加班處理,則有失國家統一休假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但按法定節假日處理則於法無據。因此如無國家進一步的通知,本次增加的假期,如執行標準工時制宜參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理,如仍安排上班的,可以安排對應時間補休,無法補休的,需支付200%的加班費。對於綜合工時制則酌減相應的應出勤小時數。

4、在家工作算不算加班(遠程辦公)

各省市通知要求企業不能提前復工,這是從減少人員聚集的角度來考量的。提倡企業安排員工在家辦公。職工按照企業要求在家上班的,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由企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很多人問的是,在家工作算不算出勤。為什麼這樣問,因為很多企業對遠程辦公的認知度相對較低,或者工作量並不飽和。這也反映出我們企業平時更看重傳統管理,而不是目標結果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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