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訊技術違規擔保未信披吃警示函 一月前遭深交所通報批評

中國網財經4月24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北京監管局發佈關於對邦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邦訊技術 證券代碼:300312)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北京監管局經現場檢查,發現邦訊技術存在以下問題:

1.對大股東及其關聯方的擔保未履行必要的審議程序,信息披露不及時、不完整

2017年6月、2018年1月,邦訊技術為控股股東張慶文控制的中基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向第三方的8000萬元、2000萬元借款提供擔保。2018年8月,邦訊技術下屬匯金訊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點翼科技有限公司、廈門海納通科技有限公司為上述借款截至2018年8月的餘額9000萬元及相關利息提供擔保。2017年12月、2018年7月,邦訊技術為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張慶文、戴芙蓉向第三方的3000萬元、1000萬元借款提供擔保。

邦訊技術未召開履行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以上擔保事項,未在臨時公告、2017年半年度報告、2017年年度報告、2018年半年度報告、2018年年度報告等相應定期報告中如實披露該等擔保事項。

2.共同借款關聯交易未履行必要的審議程序,信息披露不及時、不完整

2017年12月,邦訊技術與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作為共同借款人,向第三人借款合計5000萬元。邦訊技術未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該等交易,未在臨時公告、2017年年度報告中如實披露該等關聯交易。

3.重大訴訟披露不及時、不完整

2019年1月,楊志英向法院起訴,要求邦訊技術及下屬的匯金訊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點翼科技有限公司、廈門海納通科技有限公司對違約的9000萬本金及有關利息承擔擔保責任。邦訊技術未在臨時公告、2019年半年報中披露該訴訟情況。

2018年7月,債權人向法院起訴,要求邦訊技術承擔3000萬元共同借款的還款責任。邦訊技術未在2018年年度報告中披露該訴訟情況。

以上行為不符合邦訊技術的《公司章程》、中國證監會《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等相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07年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現對邦訊技術出具警示函。

中國網財經梳理發現,深交所3月30日曾發佈關於對邦訊技術及相關當事人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因其未按期將5000萬募集資金歸還至募集資金專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07年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07年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十一條:年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股票、債券總額、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 (四)持股5%以上股東、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持股變動情況、年度報酬情況; (六)董事會報告; (七)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八)報告期內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九)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全文;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07年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十二條:中期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情況; (四)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五)報告期內重大訴訟、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六)財務會計報告;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07年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十條: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新公佈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十三)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十五)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07年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十三條: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發生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上市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參股公司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件的,上市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07年證監會令第40號)第四十八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向上市公司董事會報送上市公司關聯人名單及關聯關係的說明。上市公司應當履行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並嚴格執行關聯交易迴避表決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過隱瞞關聯關係或者採取其他手段,規避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關於對邦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邦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經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2017年6月、2018年1月,你公司為控股股東張慶文控制的中基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向第三方的8000萬元、2000萬元借款提供擔保。2018年8月,你公司下屬匯金訊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點翼科技有限公司、廈門海納通科技有限公司為上述借款截至2018年8月的餘額9000萬元及相關利息提供擔保。2017年12月、2018年7月,你公司為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張慶文、戴芙蓉向第三方的3000萬元、1000萬元借款提供擔保。

你公司未召開履行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以上擔保事項,未在臨時公告、2017年半年度報告、2017年年度報告、2018年半年度報告、2018年年度報告等相應定期報告中如實披露該等擔保事項。

2017年12月,你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作為共同借款人,向第三人借款合計5000萬元。你公司未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該等交易,未在臨時公告、2017年年度報告中如實披露該等關聯交易。

3.重大訴訟披露不及時、不完整

2019年1月,楊志英向法院起訴,要求你公司及下屬的匯金訊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點翼科技有限公司、廈門海納通科技有限公司對違約的9000萬本金及有關利息承擔擔保責任。你公司未在臨時公告、2019年半年報中披露該訴訟情況。

2018年7月,債權人向法院起訴,要求你公司承擔3000萬元共同借款的還款責任。你公司未在2018年年度報告中披露該訴訟情況。

以上行為不符合你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國證監會《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等相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07年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現對你公司出具警示函。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及時發佈臨時公告補充披露以上重大事項,並採取有效措施提高日常信息披露質量。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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