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7月18日,哈里·S·杜魯門總統簽署了《總統繼任法案》。該法案規定了,如果總統死亡、喪失工作能力、辭職或被彈劾,或者因為其它原因無法履行工作職責,應該由誰來接班。它確立的總統繼任的順序,一直沿用到今天。
對於一個政府來說,最重要的問題之一就是如何平穩有序地完成權力過渡。於是,在憲法剛制定不久,美國政府就頒佈了第一部《繼任法案》。制定這個法案的目的就是為了在總統和副總統過早死亡、喪失工作能力或被彈劾時,能有一個確定的順序來完成接班工作。
而且,這個法案還要能儘量避免誘使一些人通過暗殺、彈劾或其它非法手段造成總統和副總統位置的空缺來尋找機會上臺,並且它還要限制住那些非民選官員得到這一至高無上的權力
《繼任法案》的由來
第一部《繼任法案》於1792年5月在參眾兩院第二次會議上通過。它的第八條款寫道,如果總統和副總統都不能履職,那麼美國參議院臨時議長將臨時執政,然後才輪到眾議院議長。
儘管這個法案從來沒有實施過,但這種情況是有可能發生的,比如總統在沒有副總統的情況下任職,如果總統去世,則參議院臨時議長將成為代總統。
後來,1886年頒佈的《總統繼任法案》(也從未實施過)又做了改變,將國務卿設為總統和副總統之後第三順位繼任者。
1947年的《總統繼任法案》
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於1945年去世後,美國總統哈里·S·杜魯門(Harry S. Truman)試圖修改1886年的《總統繼任法案》,因為他擔心,如果第三繼任順位是國務卿,而國務卿本身又是總統任命的,這就相當於實際上是總統指定了自己的繼任者。
於是,1947年通過的《總統繼任法案》又恢復了國會官員的繼承順序,直接將他們排在了副總統之後,因為至少他們是選舉產生的。但與第一部《繼任法案》不同的是,眾議院議長這次被排到了參議院臨時議長之前。
1947年的《總統繼任法案》確立了今天仍在運行的秩序。不過,1967年通過的第25號憲法修正案又破壞了杜魯門的真正用意,它規定如果一位副總統喪失行動能力、死亡或被罷免,總統可以任命一位新的副總統,但必須得到國會參眾兩院的多數通過。
1974年,副總統斯皮羅·阿格紐和總統理查德·尼克松先後都辭去了自己的職務。阿格紐辭職時,尼克松任命傑拉爾德·福特為他的副總統。而後,當尼克松辭職,福特成為總統時,他又被要求任命他自己的副總統——納爾遜·洛克菲勒。就這樣,在美國曆史上,第一次出現由兩位未經選舉的人擔任了世界上最有權力的職位。
當前美國總統的繼任順序如下:
副總統
眾議院議長
參議院臨時議長
國務卿
財政部長
國防部長
總檢察長
內政部長
農業部長
商務部長
勞工部長
衛生與公眾服務部部長
住房和城市發展部部長
交通部長
能源部長
教育部長
退伍軍人事務部部長
國土安全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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