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晚年遇真愛,卻遭兒女百般刁難,價值不菲的房子如何分配?

【案例】42歲的王麗(化名)長相秀麗,體型勻稱,年紀輕輕,已經歷過兩段婚姻。第一任丈夫結婚兩年後因車禍去逝,留下一個女兒。後經人介紹,王麗嫁給臨村的單身漢劉某,劉某喜歡喝酒,喝多了就對王麗實施家暴,一年後,王麗提出與劉某離婚,劉某死纏著不同意,後法院判決離婚。為了生存,王麗帶著女兒進城打工,年齡關係,王麗很難找到合適工作,恰在這時王麗看到一則招聘家庭保姆的廣告,王麗試著打通過電話,經瞭解,需要照顧的是一位剛退休的大家教授,老伴早些年去逝,兒女均成家立業,前不久登山時扭傷腳,急需人照顧。相約面試後,老人對王麗十分滿意,王麗也盡其所能照顧老人,就所丟掉這份來之不易的工作,時間久了,兩人產生了感情,老人讓王麗將上小學的女兒也搬進來一起住,經常輔導孫子功課,其樂融融。一年後,老人和王麗領取了結婚證。三年後,老人因病去逝。老人的兒子和女兒將王麗告上法庭,要求其搬出父親的房子,法庭上,老人兒子和女兒出示了父親的遺囑,王麗否認為老人的真實字跡,老人女兒承認是父親口述的代書遺囑,後法庭展開調查,該案的處理結果如何?筆者以下展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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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遺囑是否有效

《繼承法》十七條第三款規定: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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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遺囑是指遺囑在危急情況下,不能自已親自書寫遺囑時,由遺囑人口述,他人代寫的遺囑,是遺囑的形式之一。

代書遺囑的有效要件是,必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人一人代書,並在代書遺囑上簽字代書人姓名和遺囑姓名或手印,寫好立遺囑時間。

法庭調查時,老人女兒出示的遺囑只按有老人手印,在王麗當庭否認該遺囑非老人親筆所寫時,老人女兒承認,確實不是老人自已寫的,是由老人口述,由老人的兒子代寫。王麗向法庭提出,根據遺囑時間,為老人去逝的前兩天所寫,由於老人生病期間,只有王麗全程在醫院照顧老人,老人去逝的前兩天已經處於高度昏迷狀態,根本沒有意識,那來的口述,有同病房人證明當時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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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老人的兒子偽造遺囑的證據確鑿,是否涉嫌虛假訴訟,筆者在此不述。退一步講,即使該遺囑真的是老人口述的,那麼該代書遺囑因欠款必要的要件而無效,首先所謂的見證人只有女兒和兒子,代寫人為兒子,兩個人均與繼承有利害關係,根本不符合代書生效要件,

最終,法院確認該份代書遺囑無效,按法定繼承辦理。

本案最終遺產(房子)分配情況

《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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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由於老人兒子提交的遺囑被法院認定無效,那麼本案最終按法定繼承辦理。繼承法第十條就是關於法定繼承的規定。為了便於分析,先確定兩點:

老人的老伴已過世,那麼其老伴過世時,發生第一次繼承,即房子一半歸老人,另一半作為老伴的遺產,由老人和兒女分配,最終,老人得該房子的四分之三(3/4),房子價值600萬,老人得450萬。就是說老人的老伴去逝後,老人在爭議的房子中佔有4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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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麗的女兒只有十二歲,和老人一起生活三年,關係密切,並由老人供給學費及生活費用等,因此,女兒已與老人形成撫養關係,為養女,享有繼承老人遺產的權利,且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明確以上兩點後,老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王麗、王麗女兒、老人的兒子、老人的女兒四人。

同樣,450萬元的一半先分配給王麗,再由王麗、王麗女兒及老人兒子分配剩下的一半。王麗及女兒最終分得337.5萬元。最後,王麗帶著女兒搬出老人的房子,帶著女兒租房繼續其打工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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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現實中類似的事情的確不少,喪偶老人晚年生活孤單, 需要人照顧和陪伴,兒子工作及家庭生活等因素,可能無暇顧及老人。作為兒子的不應該阻攔老人晚年的要求,老人也有權利尋找晚年幸福。當然,發生類似問題,大多由於兒子擔心老人的財產,實屬正常。解決這樣的問題,最好在老人結合前,先將財產問題作出合理的處理,既打消了兒子的顧慮,也能檢驗另一方是否出於真心與其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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