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第590號令)房屋徵收,這5個重要細節,可以決定你的補償

目前,國內城市正處於大規模建設過程中,許多國有土地正面臨著拆遷問題,房屋拆遷補償糾紛也層出不窮,許多人不瞭解國有土地徵收的程序,以致於在房屋拆遷補償中處於被動地位,或採用"釘子戶"的方式,使其具有發言權。瞭解徵地過程,讓我們瞭解自己,互相瞭解,提高合理的房屋拆遷補償。以下謝律師帶你瞭解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徵收和補償的程序:

國務院(第590號令)房屋徵收,這5個重要細節,可以決定你的補償

第一,政府對徵收作出決定並予以公佈

房屋徵收的主體是市、縣人民政府,實施主體是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制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

注意: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在實踐中,擬定的徵地補償方案出現在徵收決定作出前,是房屋徵收中一個重要的程序。被徵收人應當積極行使發表意見的權利。

第二,組織調查登記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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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房屋徵收補償階段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房屋徵收補償的範圍,補償的構成:3+1模式

3=房屋價值+搬遷、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

1=補貼+獎勵

具體如下: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國務院(第590號令)房屋徵收,這5個重要細節,可以決定你的補償

此外,瞭解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程序:

徵收房屋評估價值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補償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房屋的價值,所以這一環節,拆遷戶需要注意!被徵收房屋的價值應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和評估的方法進行評估和確定,並具有相應的資格。

注意: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十日內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十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房地產評估機構的選擇,由被徵收人協商產生;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四,簽訂徵收補償協議階段

在協議簽訂階段,拆遷戶應注意協議中的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裡面是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度期限等事項,是否與談判中一致,是否符合身利益。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如果補償協議不成,政府便會作出徵收補償決定,而補償協議和補償決定不能同時存在,即如果簽訂補償協議,便沒有補償決定。而補償決定是在無法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作出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6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務院(第590號令)房屋徵收,這5個重要細節,可以決定你的補償

​五.搬遷階段

注意:先補償後搬遷

法律規定,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取暖、供氣、供電和道路交通,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謝律師提醒:在什麼情況下發生強制拆遷?被徵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未在補償決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由不動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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