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婚姻家庭的影響

《民法典》規定:結婚不得有高額彩禮;兒媳婦對公婆沒有贍養義務;女婿對岳父母沒有贍養義務。很好,說得清清楚楚。以後的年輕人就可以按照這條法律辦。

《民法典》這樣規定了,說明我們的社會進步了,年輕人的婚戀不物質了,是純感情至上了。因為只要女方向男方一談錢,或者通過向男方要彩禮來證明男方對自己的真感情,那麼,男方就可以認為女方是違法的。但問題是,如果一個女人要嫁給一個男人,什麼物質條件都不講,然後結婚之後,哪怕這個女人是父母的獨生女,男方又都不對女方父母有任何贍養義務,那我想問問,這個女人嫁給男人圖的是什麼?圖他是一個男的?圖他長得帥、圖他對她的真愛?如果女人嫁給男人既不圖錢,又不圖男人對她或對她父母盡哪怕是一點點的責任,就圖彼此在肉體上或精神上的喜歡,這樣會長久嗎?其實婚姻家庭中最靠不住和最不長久的就是彼此的感覺和感情,沒有了物質和彼此責任的約束及關聯,婚姻的穩定性更差,社會也許會更動盪不安,這不是危言聳聽。

其實,關於彩禮或高額彩禮,我是這樣認為的:

彩禮是中國幾千年的傳統婚俗習慣,其實也有它存在的合理性。只不過彩禮的高低,是根據男女當事雙方的具體情況來決定的。如果女方向男方提出高額的彩禮,無論怎樣,女方都有她自己的理由,其實也可以看成是一種婚戀市場的交易,男方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可以答應,也可以不答應。如果男方沒有實力,而你又偏要想和這個提出高額彩禮的女方結婚,說明這個女方是具備一定的優勢的,值這樣的高額彩禮。否則,男方大可不必理采女方提出這樣荒唐的高額彩禮,你就可以換一家就是。但你又為什麼要糾結女方提出這樣的高額彩禮呢?所以,我認為,《民法典》大可不必規定女方不能提出高額彩禮。因為是否高額彩禮和婚姻關係是否成交是兩回事,是兩廂情願或者兩廂不願的事情,好像並不違法,也與法律沒有半毛錢關係!所以,關於彩禮,一方面它體現了女方在男方那裡的地位高低和男方對女方的重視度;另一方面,它也是符合社會叢林法則,符合人的動物屬性與社會屬性方面的競爭法則。因此,用法律來干預這樣的婚俗習慣和競爭法則實為不妥,它反而影響了婚姻家庭的合理性和穩定性。

我們再來看看,《民法典》規定兒媳沒有義務贍養公婆和女婿沒有義務贍養岳父母,其問題出現在哪裡。

在當今物質化的時代和多元化的社會,離婚率大大的高升,很多婚姻家庭本來就極不穩定,隨時都有解體的可能。現在法律規定兒媳和女婿都對自己配偶的父母沒有贍養義務,那麼,似乎就給人一種感覺,婚姻家庭就沒有存在的必要和意義了。本來,在現代婚姻家庭觀念裡,男女雙方在一起建立一個家庭就是為了彼此在物質上,精神上,體力上有相互的依靠和鼓勵,而不只是為了傳宗接代,不只是為了情愛。而《民法典》一規定兒媳與女婿對其配偶的父母毫無關係毫無義務之後,我不知道中國傳統的婚戀家庭,還有什麼意義和存在價值?兩個相親相愛的男女,整天在一起就計算著怎樣只用自己的收入儘自己父母的責任而生怕花了一點點財物給了配偶的父母。這將是怎樣的一對夫妻?難道就不怕長期這樣下去有一方忍受不了會圖謀不軌?這還是正常而恩愛的夫妻嗎?

所以,《民法典》的這一關於兒媳與女婿的義務的界定,不是為了夫妻雙方的幸福穩定而制定的,而是打亂了以往婚姻家庭傳統習俗中的幸福與穩定,讓夫妻雙方都更加自私了起來。這樣一來,《民法典》對傳統婚姻家庭的影響大多是負面的而不是正面的。其最終的結果就是,讓大多數夫妻男女的關係更加淡薄,同時也讓還未結婚的青年男女不敢輕易踏入婚姻的殿堂。

如此看來,《民法典》關於彩禮、兒媳或女婿的義務規定,只是充當了傳統婚戀習俗的攪屎棍,而無其他半點實際意義和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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