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實施70週年 | 婚姻法與婚姻登記條例的前世今生

婚姻法實施70週年 | 婚姻法與婚姻登記條例的前世今生

法者,天下之程式,萬世之儀表。1950年5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新中國第一部法律。她確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新型婚姻制度,為婚姻登記機關依法行政提供有力法律保障,更是為之後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奠定了堅強的法治基礎。


70年,民政部門在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制度框架下,為婚姻當事人雙方提供著越來越規範、越來越人性化的婚姻登記服務。


婚姻法實施70週年 | 婚姻法與婚姻登記條例的前世今生


在服務國家發展、

保障民生、便民利民的進程中

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

是怎樣發展變化並逐步完善的

這70年間兩者有著怎樣的發展邏輯

它們之間又是如何互動發揮作用的呢?

法律領域專家學者為您答疑解惑

我們一同走近婚姻法

走近婚姻登記條例

↓↓


婚姻法與婚姻登記條例一路相伴

保障並服務民生

林豔琴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婚姻制度是一個國家重要的法律制度,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是婚姻制度的主要組成部分。合法有效的婚姻一定是符合婚姻法的規定,依照婚姻登記條例辦理了婚姻登記的婚姻。


新中國成立後頒佈的第一部法律是1950年5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70年來,這部法律分別在1980年和2001年進行了修訂、修正,最高人民法院也先後頒佈了若干司法解釋。其中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廢止了1950年5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對1980年婚姻法進行了修正。婚姻法的每一次調整都折射出時代的變遷,也對婚姻登記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為更好實施1950年婚姻法,原內務部1955年6月1日發佈了經國務院批准的《婚姻登記管理辦法》,對促進婚姻法的實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隨著社會的發展,中國社會的婚姻狀況發生了較大的變化,1980年婚姻法頒佈後,經國務院批准,民政部於1980年11月11日發佈施行《婚姻登記辦法》。之後為適應改革開放以來婚姻登記工作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經國務院批准,民政部於1986年3月15日頒佈新修訂的《婚姻登記辦法》。8年之後,再經國務院批准,民政部於1994年2月1日頒佈《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隨著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2003年8月8日國務院公佈了《婚姻登記條例》(2003年7月30日國務院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婚姻登記條例》由國務院公佈,不僅反映了國家對婚姻登記工作的重視,也體現了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為做好貫徹落實,民政部2003年9月25日出臺了《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2015年12月8日又修訂出臺了《婚姻登記工作規範》。可以說,2003年《婚姻登記條例》是我國婚姻登記歷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婚姻法是保護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制度,而婚姻登記是對當事人婚姻關係依法予以確認的唯一方式。兩者在對婚姻行為和婚姻關係確認上目標一致,相輔相成。


合法婚姻關係的確立與解除需要完成法定程序。現行《婚姻法》第1條明確規定:“婚姻法是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第8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第35條規定:“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可見,合法婚姻關係的確立與解除需要完成登記行為。


婚姻登記條例的設置是為了保護婚姻關係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行《婚姻登記條例》規範婚姻登記行為, 具體規定了辦理婚姻登記的條件以及辦理的具體機關、程序等等, 將婚姻關係當事人婚姻自由與維護社會秩序穩定相結合,目的是為了保護婚姻關係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落實婚姻法的規定。如《婚姻登記條例》第6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二)非雙方自願的;(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第14條規定:“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這些規定與婚姻法的規定一致。


綜上,婚姻法與婚姻登記條例亦步亦趨的修訂完善不僅體現了社會關係發展變化的過程,也體現了立法理唸的變遷。在尊重婚姻關係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時,逐漸淡化行政機關的管理色彩,保護當事人的婚姻自由。

法律是實現婚姻社會治理的制度保障

薛寧蘭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當今社會,婚姻是一男一女合意組成家庭、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結合。作為私人生活共同體的家庭,亦構成社會基本單元,受到社會和國家保護。具體而言,憲法將婚姻家庭置於國家秩序的特別保護之下;民法則通過賦予當事人權利義務、設定必要條件與程序等,在個人自治與國家干預之間保持適度平衡。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社會長期穩定。這得益於在國家制度和治理體系中,構建起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的婚姻制度。這一新型制度由1950年婚姻法孕育而成。


從1980年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再到起草中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無不傳承著1950年婚姻法確立的婚姻制度精髓,同時也結合時代發展與社會變遷的制度供給需求,適時做出修改和增刪。此外,國家還通過發佈婚姻登記的行政法規,細化立法規定,保障我國婚姻制度實施。具體而言,在結婚制度與離婚制度中,上述法律法規的變遷軌跡可描述為個人自由與國家干預的不斷調適。


首先,關於禁止結婚疾病的規定,經歷了從1950年婚姻法詳細列舉、1980年婚姻法例示相結合、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抽象概括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不再禁止。這一立法變遷與新中國成立以來醫學進步和人民健康水平提高不無關係,然其根本則是人權保障與社會治理理念的轉變。其次,在協議離婚方面,近年來由於群眾觀念的改變,造成我國協議離婚數量連續攀升的局面。因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設立三十日離婚冷靜期限。我國協議離婚程序從政府適度監管到當事人自負責任,再到法律設立離婚冷靜期的調整模式變化,再次表明法律中的個人權利與自由並非絕對,從國家和社會利益出發,依法對個人自由予以適度限制,是實現婚姻社會治理的必要舉措。

婚姻登記制度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同向同行

李明舜 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新中國的婚姻登記制度隨著1950年婚姻法的頒佈而確立。1950年婚姻法第6條明確規定:“結婚應男女雙方親到所在地(區、鄉)人民政府登記。凡合於本法規定的結婚,所在地人民政府應即發給結婚證。凡不合於本法規定的結婚,不予登記。”七十年來,我國的婚姻登記制度始終與我國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建設同向同行,成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建設平等和睦文明婚姻家庭關係提供了有力保障。


我國婚姻登記制度的發展體現了與時俱進品質,為不同時期的婚姻法實施提供了有力保障


婚姻登記制度作為婚姻成立或解除的程序性規範,是為婚姻法等實體法規範的實施而服務的。新中國成立後,我國先後於 1950 年、 1980 年頒佈實施了兩部婚姻法,並在 2001年對後一部予以修正。為了適應婚姻法的制定、修改以及立法理唸的變革,婚姻登記條例歷經多次調整,婚姻登記制度在逐步的改進中不斷前行。


新中國的婚姻登記制度既是我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實施的重要保障措施,在不同的歷史階段,我國的婚姻登記制度都為我國新民主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和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確立、發展、實施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保障作用。正是因為有了婚姻登記制度,而且這一制度與相應的司法制度相配合,才確保了我國婚姻法全面貫徹實施,確保了婚姻法立法目的的充分實現。因此,我國的婚姻登記制度,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保障。


我國婚姻登記制度的內容貫穿了為民服務的理念,充分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


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體現了我們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體現了人民是推動發展的根本力量的唯物史觀。我國婚姻登記制度的內容貫穿了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1950年婚姻法確立婚姻登記制度時,立法者解釋了婚姻需要採用登記的理由:“蘇維埃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人民政府唯一的任務就是為人民服務,因而人民政府對於人民的婚姻問題要表現的比婚姻當事人及親屬們更為廣泛的關心和更認真的負責”。我國婚姻登記制度的這一立法初心,一直體現在不同時期的婚姻登記條例之中,特別是現行的2003年頒佈的《婚姻登記條例》,不僅去掉了原《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中的“管理”二字,取消了內地居民辦理結婚、離婚登記需要由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的規定,強調婚姻登記機關應及時為當事人提供服務,符合條件的應予以及時辦理。這些改革都充分體現了政府轉變職能,弱化對結婚、離婚這類民事行為的行政管理色彩,強化服務意識、堅持執政為民的宗旨,是民政部門努力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搞好公共服務的具體體現。


我國婚姻登記制度的實施最大限度減少了婚姻家庭領域的不法行為,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做出了特殊貢獻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依法加強和規範公共服務。同我國其他婚姻家庭制度一樣,我國婚姻登記制度是為老百姓服務的法律制度,也是離老百姓最近、和老百姓終身大事緊密相連的法律制度。這一制度的實施,讓老百姓親身體驗了法律的權威:履行婚姻登記的,不僅結婚、離婚行為得到了國家的認可和保護,而且能夠充分體會婚姻的莊嚴與神聖;反之,沒有履行婚姻登記的,其結婚和離異不受國家認可,其合法權益不受法律保護。我國婚姻登記制度的確立,把公民結婚離婚行為納入了法制軌道,經過七十年的堅持與發展,我國的婚姻登記制度的實施最大限度減少了非法婚姻,形成了履行登記手續守法光榮、不履行登記手續違法可恥的社會氛圍。這對於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


此外,我國婚姻登記制度實施過程中,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積極踐行“民政為民、民政愛民”的服務宗旨,以群眾滿意為目標,以親情服務為手段,以人性化服務為根本,用實際行動讓老百姓感受到了婚姻法律制度的溫度,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做出了特殊貢獻。


來源:中國社會報

編輯:賈洪博

審核:尹苒

終審:張志軍

婚姻法實施70週年 | 婚姻法與婚姻登記條例的前世今生

婚姻法實施70週年 | 婚姻法與婚姻登記條例的前世今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