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年限何時起算?

2000年,劉某入職維德公司,雙方於2005年簽訂兩年期的勞動僱傭合同。2013年11月,劉某與該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4年12月,維德公司被西航動力公司(後改名為中航動力公司)吸收合併,維德公司以此為由與劉某解除勞動合同,劉某在《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上簽字。然後維德公司安排劉某在2015年2月,與中航動力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這次簽訂合同後,中航動力公司安排劉某待崗,並按最低工資標準給劉某支付工資。

  2015年11月,劉某以維德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為由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劉某的請求,裁判維德公司向劉某支付賠償金、2014年未休年假工資、獨生子女保健費共計63543.39元。維德公司對仲裁結果不服,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維德公司以公司合併為由要求員工先解除合同,再與中航動力公司重新簽訂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及協議約定,應向劉某支付勞動合同賠償金。勞動合同法規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該法於2008年1月1日實施,維德公司支付賠償金的年限應該從該法實施之日起計算。

  一審法院判決,維德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於判決生效十日內支付劉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014年未休年假工資、2014年12月獨生子女保健費共計60884.08元。劉某對經濟賠償金從勞動合同法生效之日算起不服,先後提起上訴、申請再審均被法院駁回。後劉某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