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杨可能很难翻案----从法律方面理性分析

2020年2月28日,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审理了来自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对中国游泳选手孙杨以及国际泳联(FINA)的上诉,最终审理结果为禁赛8年。结果一出,当事人孙杨本人及其私人律师均公开发表声明,认为裁定不公,明确提出上诉,那么,从法律上分析,孙杨有翻案的可能吗?让我们理性从法律角度进行评析。

一、检测程序方面是否不符规则

孙杨方认为检测程序违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1、检查期间对运动员拍照、录像;

孙杨方提出尿检官曾经给他拍照,孙杨在仲裁听证会最后陈述中称:“我知道检查人员在检查期间是绝对禁止对运动员进行拍照和录像”

评析:

检查人员是否在检查期间禁止拍照和录像,国际药检标准条例ISTI 应该没有明确禁止性条款,因此,该行为很难构成检测程序违法的依据。

2、检查人员未出具有效资质文件:

孙杨方认为依据ISTI 5.3.3条,采样人员需持有采样机构(本案中即IDTM)提供的官方文件,例如检测机构(本案中即FINA)的授权书,以证明采样人员具备从运动员采取样本的授权。主检官还需持有标明其名字、相片和有效日期的补充身份。依据《ISTI血样采集指南》的2.5规定, 采样人员中每一位成员均需出具授权文件。而本次检测主检官持有并提供出示了反兴奋剂检察官资格,但血检官和尿检官未出具授权文件,也未经过任何兴奋剂检测培训,血检官存在跨区域执行的嫌疑,尿检官则只是一个建筑工人。

评析:

1、STI 5.3.3条的理解:根据该条规定,采样人员需持有采样机构(本案中即IDTM)提供的官方文件,例如检测机构(本案中即FINA)的授权书,以证明采样人员具备从运动员采取样本的授权。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该条规定,主检官还需出具补充身份证明文件,但本条款却未对血检官和尿检官作额外要求。

2、跟本次同样模式的检测孙杨之前经历过大概有60次,但均为提出质疑并抗拒检查

3、《ISTI血样采集指南》不具强制性:WADA在其官网上,在打开《ISTI血样采集指南》的链接页面已经写明:“这些指南并不具有强制力…(These model guidelines are not mandatory, but offer technical guidance to ADO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programs.)

二、如果真对检测人员资质有疑问,能否拒绝检测、销毁样本

孙杨方认为,由于血检官和尿检官存在前述所说的资质、程序问题,出于担心样本污染的原因销毁样本。

评析:

拒绝检测、销毁样本是应该在确定检测人员严重违反规则或无资质的情况才能采取的极端行动,本案中的情形却是:主检官有全套授权文件;血检官主要职责是抽血而不是检测,而她有护士执业资格,抽血不成问题;尿检官的主要工作是监督排尿,实际并无多少专业可言,因此其也无需经过多少专业培训,其身份是什么也无实质影响;检测程序并无重大违反规则的情况,检测现场除了检测官之外应该孙杨的母亲也在,可以对检测全程进行监督;

因此,在检测人员资质和检测程序没有重大问题的情况下采取极端的措施销毁检测样本,孙杨方无法给出有说服力的理由。理性的措施应该是,全程对检测过程录像留证,就检测人员资质和检测程序问题向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及国际泳联(FINA)投诉反映。


三、程序正义:并非无原则

不少观点认为,该案的仲裁结果是西方社会带有民族偏见、国家立场的不公正裁决,违背了西方社会一贯主张的“程序正义”原则,但实际通过前面对相关规则具体规定的详细分析,各位应该有理性判断。

程序正义并非无原则的广泛正义,这里所谓的“程序”,应该是规则或法律明确规定的,从实质上看违反这些“程序”将导致结果的不确定性,如辛普森案中警方在取证过程中的行为。而孙杨方如果没有明确证据能证明检测人员违反了规则明文的禁止性规定,因而导致检测样本有被污染的较大可能性,其主张因此可以拒绝检测、销毁样本的说法并不符合“程序正义”的实质。

如此看来,孙杨想翻案可能很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