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家事律師:宅基地使用權贈與給村集體以外的人的約定有效嗎?

宅基地是為保障農戶生活需要而撥給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村民憑村集體成員的身份進行申請,具有無償性。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本村宅基地使用權。

而將宅基地使用權贈與給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情況常見於子女成年後將戶口遷出的農村家庭。父母或其他戶口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子女獲得宅基地使用權後,以協議的形式無償贈與給戶口已經遷出的子女。那麼此種基於親屬關係的贈與,是否有效呢?

姬慧霞與姬慧平等贈與合同糾紛案【(2019)京民申5654號】民事裁定書中,北京高院認為,如果受贈人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使與贈與人之間有親屬關係,對於涉及農村宅基地贈與部分的約定內容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認定無效。

贈與約定確認無效後,宅基地使用權仍歸原申請人。但多數情況下,受贈人在獲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會著手建造房屋,那麼對於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權歸屬問題,司法實踐中是如何處理的呢?

肖某1與肖某3等分家析產糾紛案【(2020)京民申2713號民事裁定書】中,北京高院認為: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聯繫。本案中,涉訴×號院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登記在肖某2名下,肖某1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肖某1主張該部分房屋系其個人出資所建,但即使肖某1對上述房屋有出資也不能獲得該部分房屋所有權。由此可以看出:村集體外其他人員,即使在宅基地上出資建房,也不可能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總之,如果簽訂贈與協議時受贈人並非村集體成員,司法實踐中偏向於認定對宅基地使用權的贈與約定無效。同時,在我國目前“房地一體”的格局下,在宅基地使用權的贈與約定確認無效後,宅基地上院落及房屋所有權的確認或分割的約定一般也認定為無效,即使出資建造宅基地上房屋,出資人也不能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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