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減免的社保費能計入成本費用嗎?


疫情期間減免的社保費能計入成本費用嗎?

為了落實國務院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的政策,2020年2月20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2020年2月21日,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於階段性減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6號).

按照上述文件的規定,從2020年2月起,各地可根據受疫情影響情況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徵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大企業減半徵收)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徵收企業負擔的醫療保險費用,減免徵收期限最長不超過5個月。

對於疫情期間企業免繳的社保費和醫保費,該如何會計處理?目前沒有明確的政策規定。

實務中常見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正常確認成本費用,並同步結轉至營業外收入或其他收益;另一種是不做任何會計處理。

如果按照第一種處理方法,實務中很可能會出現下面案例中出現的情況。

案例:A公司將疫情期間免繳的社保費和醫保費共計50萬元均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同時結轉營業外收入50萬元),其中20萬元屬於和研發人員相關的費用計入“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社保費(醫保費)”。

一、該支出能否稅前列支

按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

案例中計入成本費用的50萬元實際並未支出,也就不存在扣除憑證的問題。

企業未實際發生的支出,能否稅前列支呢?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僅從字面理解,該50萬元並未實際發生,無法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注:實務中也有未實際發生,但也可以稅前列支的情況,但需要有相關的政策支持。如財稅【2015】9號規定的金融機構按要求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在特定期間可以稅前列支)。


二、計入研發費用的部分能否加計扣除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97號公告)的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不得計算加計扣除。

這也就意味著,A公司計入“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社保費(醫保費)”的20萬元無法享受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


三、計入研發費用的部分能否作為高新認定的研發費用

在目前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策中,對於此類並未實際發生的支出是否可以計入研發費用,並未有明確規定。但從常識理解,在A公司並未實際發生的情況下,若將20萬元計入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研發費用,無疑會導致企業的研發費用虛增。

如果管理機關在審核時並不認可此研發費用,實務中很可能會直接影響A公司在2020年度是否能正常享受15%的優惠稅率。


四、安全的確認方法

如果企業忽略了上述事項,既在會計上確認了研發費用,又在稅前正常列支,並享受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還作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發費用予以確認,這無疑會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涉稅風險。

所以,對於疫情期間企業免繳的社保費和醫保費,最安全的辦法就是:不做任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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