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司法实践中,有人被判处实刑,也有人被判处缓刑,还有人被免于刑事处罚,这其中的判决结果究竟因何而定?
自“醉驾”入刑以来,危险驾驶罪一直处于刑事案件的高发前列。2019年至今,裁判文书网上厦门全市危险驾驶罪判决已达1049件,居全省第二。
尽管相关法律文件中,已对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作出了相对细致的规定,但由于具体个案存在不同的量刑情节,导致不同的量刑结果,且各地的交通环境、社会治安、法规政策等因素也会对量刑产生一定的影响。
本文对2018年-2019年厦门各区法院作出的2188份危险驾驶罪判决书进行检索分析,结合相关量刑情节,力求厘清各区法院在危险驾驶罪的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缓刑?何种情况下被告人可以向法院争取适当的缓刑?
思明法院
在思明法院341起危险驾驶罪的案件中,判处缓刑的267起,
缓刑率达78.3%,1起免于刑事处罚。在判处实刑的73起案件中,涉及法定从重情节的案件数如下:
(部分案件同时具备多个法定从重情节,如在城市快速路上无证驾驶发生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情形。从重情节越多,所判刑罚越重。下同)
湖里法院
在湖里法院341起危险驾驶罪的案件中,判处缓刑204起,缓刑率59.8%,3起免于刑事处罚。
在判处实刑的134起案件中,涉及法定从重情节的案件数如下:
对思明和湖里682份裁判文书进行综合分析发现,两个法院对于危险驾驶罪的缓刑率较高,量刑趋标准化,判处实刑的207起案件均系因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而未被宣告缓刑。
数据显示,在思明、湖里犯危险驾驶罪的,只要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法院一般都会予以宣告缓刑。
集美法院
在集美法院400起危险驾驶罪的案件中,判处缓刑200起,缓刑率50%。
在判处实刑的200起案件中,涉及法定从重情节的案件数如下:
海沧法院
在海沧法院298起危险驾驶罪的案件中,判处缓刑86起,
缓刑率28.86%。在判处实刑的212起案件中,涉及法定从重情节的案件数如下:
集美和海沧判处实刑的412起案件中,有85%的案件系因具有法定从重情节而未予以缓刑,可见,两区法院的量刑也较为标准化。余下15%的案件,因具体情节的差异,法官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作出了实刑的判决。
在集美和海沧犯危险驾驶罪的,只要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大概率下法院也会予以宣告缓刑。
翔安法院
在翔安法院459起危险驾驶罪的案件中,判处缓刑249起,缓刑率54.24%,2起免于刑事处罚。
459起翔安法院的案件中,涉及法定从重情节的案件数如下:
一个有趣的现象,这459起涉罪案件中,有303起系无证驾驶,占比2/3。看似出人意料,实则又在情理之中。数据显示,岛外涉罪案件中无证驾驶的数量是岛内的9到10倍,涉案车辆多为摩托车或助力车。
岛外不比岛内,没有禁摩令的限制,外地务工人口多,交通管制也不够到位。多数人并没有机动车驾驶证,通常的情况是,喝完酒迈出门,往电摩上一跨,油门一拧,醉酒的灵魂就自由地往前冲了.....
值得注意的是,翔安法院并未像其他法院那样对无证驾驶的被告人一律处以实刑。在翔安法院的判决中,血液酒精度在190mg/100ml以下,仅有无证驾驶情节,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醉驾案件,法院多数也会予以宣告缓刑。
同安法院
在同安法院349个案例中,缓刑5起,缓刑率仅为1.4%。
在判处实刑的344个案件中,涉及法定从重情节的案件数如下:
1.4%的缓刑率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一旦在同安“醉驾”被诉至法院,你就有
98.6%的概率会被判处实刑,想缓刑?难!在宣告缓刑的5起案件中,有3起系因被告人伤重处于生活不能自理状态,法院基于人道主义的考量予以宣告缓刑。另2起案件的血液酒精含量均在130mg/100ml以下,无任何加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综合案件具体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后,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可见,同安法院在“醉驾”的量刑部分是较为严格的,这也与当地的社会环境有关。同安区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情节集中,普遍为摩托车“醉驾”,无牌无证驾驶现象严重;涉案人员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以本地村民、外来务工人员居多,法律意识淡薄,侥幸心理严重。
同安法院对构成犯罪的一律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也是基于预防和遏制酒驾事故的社会考量,以刑罚的威慑力整治乱象,让违法者重新审视犯罪成本,强化安全行车意识,自觉抵制酒后驾车行为。
免于刑事处罚
在检索的2188份裁判文书中,仅有6起案件被免于刑事处罚。该部分案件特点为,血液酒精含量较低,在86mg/100ml-149mg/100ml之间,驾驶路程短,未造成危害性后果,当然必不可少的还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醉驾犯罪被免于刑事处罚的概率低,说明“酒驾”仍处于严格把控阶段。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危险驾驶罪中的被告人大部分都可以适用缓刑。但从以上数据统计来看,厦门全市危险驾驶罪的缓刑率约为50%,究其原因是因为若全部适用缓刑不利于打击酒驾犯罪,无法有效预防此类交通事故的发生。
关于醉驾
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至今仍处于高发状态,这与我国的酒文化密切相关。闽南地区,自古以来便无酒不成席,朋友亲属相见,必然盛情款待,一醉方休;走亲访友,以酒来增进感情,所谓“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请客者唯恐朋友喝不尽兴,想出各种方式劝酒、派酒,使得醉驾成为可能。特别是部分中青年自我约束力低,酒后逞强心理严重,引得酒驾案件频发。
从检索的数据来看,多数法院对”醉驾”中缓刑的适用是较为慎重的,主要看被告人血液内的乙醇含量,交警部门对被告人的责任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是否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案发后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并结合当地司法机关、社区矫正机构评估被告人是否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罚的意见作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重要参考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
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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