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打伤正在卖淫的妻子,并要求妻子赔偿精神损失,是否合情合法

案例:

孙某(男)常年在外地务工,家里有一个妻子徐某种地务农。一次赶上过节,孙某在单位领了一笔奖金,打算回老家给妻子一个惊喜,因此并没有把回家的事告诉家里。孙某乘坐火车到了老家县城已经凌晨,于是就在火车站附近的旅店住下。

当晚,有人悄悄往孙某的房间里塞进了一张招嫖卡片,此时已是凌晨一点多,孙某睡意全无,看着卡片心里发痒起来。在一番精神斗争后,孙某还是忍不住诱惑按照卡片上的电话打了过去,接电话的是一名男性,在和孙某谈好价钱后,便答应安排一名小姐过去。不多时,孙某房间门便被敲响,可让孙某万万没想到的是,门前的女子是不别人,正是一脸浓妆艳抹的妻子。孙某怒从心中起,想到自己辛苦在外打拼,而自己老婆竟然做起这种职业,向着妻子就是一顿拳打脚踢,直到酒店保安过来拉住了孙某才停手。妻子因此被打成轻伤,孙某不但没解气,还要求妻子赔偿精神损失费十万元。

男子打伤正在卖淫的妻子,并要求妻子赔偿精神损失,是否合情合法

本案为实际案例改编,情节有出入,已做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一、孙某与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卖淫嫖娼?

本案中,孙某通过卡片招嫖信息以支付金钱为条件与别人发生性关系,属于嫖娼行为。根据治安管理法相关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尽管两人并没有实质性地发生性关系,但是两人已经达成了卖淫和嫖娼的合意,属于情节较轻,可以从宽处理

男子打伤正在卖淫的妻子,并要求妻子赔偿精神损失,是否合情合法

二、孙某要求徐某赔偿精神损失费有依据吗?

本案中,孙某去嫖娼、徐某卖淫,两人都存在同等的违法性,双方都具有一定过错。法律规定,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因此,孙某要求徐某赔偿精神损失,不予支持。

三、孙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本案中,孙某将徐某打成轻伤,已达到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孙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来源:法律智囊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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