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閱讀:我國自建國以後,行政區域劃分的變化

自前文提到廣東深圳的相關內容和想法,突然想到對祖國的行政劃分還不是特別熟悉,藉此機會整理學習一下.

現狀瞭解:

中國行政區劃,自古至今歷代多有變更。目前中國的行政區劃,主要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市(自治州、區)、縣(自治縣、街道)等編制單位來劃分。

行政區劃是國家為便於行政管理而分級劃分的區域。因此,行政區劃亦稱行政區域。目前,全國共劃分為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2個特別行政區。

至2011年底,全國共有34個省級行政區(其中:4個直轄市、23個省、5個自治區、2個特別行政區),334個地級行政區劃單位(其中:285個地級市、15個地區、30個自治州、3個盟、1個綜合實驗區),2853個縣級行政區劃單位(其中:857個市轄區、370個縣級市、1455個縣、117自治縣、49個旗、3個自治旗、1個特區、1個林區),47279個鄉級行政區劃單位(其中:2個區公所、8473個街道、25147個鎮、12465個鄉、1085個民族鄉、106個蘇木、1個民族蘇木)。(省以下行政區劃單位統計不包括港澳臺)

現在很多情況下,經常沿用華東、華北、華南、華中、東北、西南、西北七大區的地理分佈的說法,具體如下:華北(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華東(上海、山東、江蘇、安徽、江西、浙江、福建)、華中(湖北、湖南、河南)、華南(廣東、廣西、海南、香港、澳門)、西南(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西北(陝西、甘肅、寧夏、新疆、青海)、東北(黑龍江、吉林、遼寧)。(省以下行政區劃單位統計不包括臺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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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劃變更:

我國行政區域劃分的原則有:有利於現代化建設,有利於行政管理,有利於鞏固國防,照顧到自然條件和歷史狀況。

中國憲法和法律嚴格規定了行政區劃變更的法律程序:

第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設立、撤銷、更名、報全國人大審議決定。

第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行政區域界限的變更,報國務院審批;自治區、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設立、撤銷、更名和隸屬關係的改變,報國務院審批;自治區、自治縣的行政區域接線的變更,縣、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重大變更報國務院審批。

第三,縣、市、市轄區的部分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四,鄉、民族鄉、鎮的建立撤銷、更名和行政區域界限的變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建國之後區劃變更:

新中國成立時的1949年,全國分為30省、1自治區、12直轄市、5行署區、1地方、1地區。直至1967年區劃多次調整,到1967年調整為22省、5自治區、3直轄市共計30省級行政區,直至1988年新增海南省,1997年新增重慶直轄市,1997年和1999年香港和澳門迴歸中國,相繼新設2個特別行政區,至此共計23省、5自治區、4直轄市和2特別行政區共計34省級行政區。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將全國分為6大行政區(東北、華北、西北、華東、西南、中南)和一箇中央直屬行政單位,總共有30省、1自治區、12直轄市、5行署區、1地方、1地區。

1950年,撤銷旅大行署區,設立旅大市,並設立中央人民政府華北事務部,撤銷四川省,設立川東、川南、川西、川北4個行署區。

1952年,撤銷中央人民政府華北事務部,設立政務院華北行政委員會。並將原來的大行政區改稱為行政委員會。撤銷了行署區的建制,恢復為原來的省。撤銷平原省,將其行政區域併入河南、山東二省。撤銷察哈爾省,將其行政區域併入河北、山西二省。直轄南京市改為江蘇省轄市。

1953年,吉林省的長春市和松江省的哈爾濱市升為直轄市。總計6大行政區,下轄30省、1自治區、14直轄市、1地方、1地區。

1954年,撤銷6大行政委員會,最高一級的地方行政單位變為省。撤銷遼東、遼西二省,恢復遼寧省。撤銷松江省,將其行政區域併入黑龍江省。撤銷寧夏省,將其行政區域併入甘肅省;1954年6月撤銷綏遠省,將其行政區域併入內蒙古自治區。歸綏市改稱呼和浩特市,定為自治區首府。總計26省、1自治區、3直轄市、1地方、1地區。

1955年7月30日,撤銷熱河省,將其行政區域併入河北省、遼寧省及內蒙古自治區;1955年10月,撤銷西康省,將其行政區域併入四川省;1955年10月1日,撤消新疆省,設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自治區首府烏魯木齊市(1953年迪化新名),成立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昌都地區劃其管轄。

1958年3月5日,撤銷廣西省,正式設立廣西僮族自治區。

1958年10月25日,從甘肅省劃出部分區域,正式成立寧夏回族自治區;1958年2月11日,中央直轄的天津市改為河北省省轄市;至此全國分為22省、4自治區、2直轄市、1籌備委員會。

1965年9月9日,西藏自治區正式成立;1965年10月12日,廣西僮族自治區更名為廣西壯族自治區。

1967年1月2日,河北省天津市重新升為中央直轄市;截至1967年全國分為22省、5自治區、3直轄市。

1988年4月13日,撤銷海南行政區,設立海南省。

1997年3月14日,四川省重慶市重新升為中央直轄市。設立重慶直轄市,管轄原四川省重慶市、萬縣市、涪陵市和黔江地區所轄行政區域。 1997年7月1日,對香港行使主權,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

1999年12月20日,對澳門行使主權,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

自1999年12月20日澳門主權移交為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劃分為23省、5自治區、4直轄市、2特別行政區共計34一級行政區,之後數量一直穩定不變。

資料整理自:搜狗百科、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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