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中哪些情形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如何確定具體數額?

離婚案中哪些情形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如何確定具體數額?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作為一項婚姻法律制度,不僅很好地實現了法律的公平與正義,而且全面地保障了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在實踐中,物質損害的賠償的具體數額相對好確定,而精神損害賠償應如何主張,又如何確定賠償數額是一個十分現實的問題。

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主體:僅限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的過錯方,而不包括“第三者”。

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主體:僅限離婚訴訟當事人的無過錯方,而不包括無過錯方的父母、子女等。

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行為包括:

1.重婚行為,即有配偶又與他人建立婚姻關係的,既包括法律上的婚姻關係,也包括事實上的婚姻關係;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實施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此處的家庭暴力對象應當限於配偶另一方,如果家庭暴力的對象是其他家庭成員,那麼無過錯配偶一方並非適格當事人,不得在離婚糾紛中對實施家庭暴力一方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請求;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該條款中的家庭成員也應當限縮為

無過錯配偶一方。

離婚中無過錯方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限於以上四種,超出上述範圍的行為,例如嫖娼、賭博、一夜情等雖然同樣可能對無過錯方造成精神損害,但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均不能成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行為基礎。

離婚案中哪些情形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如何確定具體數額?

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應根據以下因素確定: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具體到離婚案件的司法實踐中,一般還要遵循:適度補償的原則、慎用自由裁量的原則以及公平原則,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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