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8日,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佈《關於就個人住房商業貸款轉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的公告》。
《商轉公貸款實施細則》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 調整了商轉公貸款的對象和條件:
辦理商轉公貸款的條件之一由原“商貸發放後已正常還款6個月及以上”修改為“原商貸發放後已正常還款12個月及以上”;
增加了需要辦理公證的情形,即“原商貸借款人在婚姻存續期間所購房屋產權為單獨所有的,在申請商轉公貸款時需出具轉貸人夫妻雙方約定原商貸所購房屋產權共有及共同還款的公證書”;
(二)新增並明確了貸款房屋套數的認定標準等內容:
(三)新增了住房公積金貸款流動性係數與貸款額度關係的規定
(四)存量房商轉公貸款增加了第三級房屋貸款最高比例的相關內容,與前文存量房商轉公貸款房屋房齡上限的調整相適應。
(五)存量房商轉公貸款最長期限由20年延長至30年,與《武漢存量房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
(六)在“第七章 其他規定”中新增了一些內容,如:原商貸房屋為非婚姻聯名購買的,不能辦理商轉公貸款,主要是為了防範貸款抵押難以落實的問題。
武漢個人住房商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個人住房商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根據《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武漢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個人住房商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商轉公貸款”)是指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將本人或配偶已辦理且尚未結清的個人住房商業貸款(以下簡稱“原商貸”),轉為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委託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託銀行”) 發放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
第三條 商轉公貸款應當在原商貸銀行辦理。原商貸銀行必須是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業務的受託銀行。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中的商業貸款不能辦理商轉公貸款。
第五條 公積金中心負責商轉公貸款的審批和管理;受託銀行負責繳存職工的貸款諮詢、貸款申請、貸款受理、貸款初審、貸款複審、合同簽訂、抵押落實、貸款發放、貸款歸還、貸後管理等日常貸款業務的辦理。
商轉公貸款階段性擔保以及辦理原商貸抵押登記註銷和商轉公貸款房屋抵押登記,由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機構負責辦理。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 貸款對象
凡在武漢地區按時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及以上的職工,在我市購買新建商品房或存量房時辦理了個人住房商業貸款的,可以本人或配偶的名義(以下簡稱“轉貸人”)申請商轉公貸款。
第七條 貸款條件
(一)轉貸人及配偶持有合法身份證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在18週歲(含)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即男性未滿60週歲、女性未滿55週歲。
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中的正、副縣處級及相應職務層次的女幹部,事業單位中擔任黨務、行政管理工作的相當於正、副處級的女幹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年滿60週歲退休的,需提供單位文件或者加蓋單位公章的說明。
(二)轉貸人及配偶信用良好,同意授權受託銀行和公積金中心查詢本人及配偶的個人信用報告,並符合公積金中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信用審核標準》(以下簡稱“信用審核標準”);
(三)轉貸人及配偶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按時歸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無尚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且無影響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償還能力的其他債務;
(五)同意提前結清原商貸餘額;
(六)原商貸發放後已正常還款12個月及以上;並提供由發放該筆貸款的商業銀行出具的原商貸正常還款記錄和貸款餘額證明;
(七)原商貸所購房屋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產權明晰;
(八)轉貸人及配偶同意由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機構提供商轉公貸款擔保;
(九)轉貸人及配偶同意由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房屋評估機構出具存量房商轉公貸款《房屋估價報告書》;
(十)原商貸借款人為單身,在申請商轉公貸款時已結婚,需出具轉貸人夫妻雙方約定原商貸所購房屋產權共有及共同還款的公證書;
原商貸借款人在婚姻存續期間所購房屋產權為單獨所有的,在申請商轉公貸款時需出具轉貸人夫妻雙方約定原商貸所購房屋產權共有及共同還款的公證書;
(十一)同意用原商貸住房進行抵押擔保;
(十二)存量房商轉公貸款房屋房齡(以建成年份為準,下同)不超過30年(含30年)。
第三章 貸款房屋套數認定
第八條 認定標準
(一)商轉公貸款首套住房認定:轉貸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武漢市房產部門的信息系統中僅有一套住房,並與擬申請商轉公貸款的房屋為同一套住房,且在武漢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公積金系統”)中無貸款記錄的,認定為首套住房。
(二)商轉公貸款第二套住房認定:
1.轉貸人及配偶申請商轉公貸款時,在武漢市房產部門的信息系統中,其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登記有二套住房,就其中一套住房申請商轉公貸款的;
2.轉貸人及配偶在武漢市房產部門的信息系統中有二套(含)以內住房,且在公積金系統中僅有一次貸款記錄並已結清,就其中一套住房申請商轉公貸款的;
上述2種情況按商轉公貸款二套房認定。
(三)商轉公貸款第三套住房認定:轉貸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武漢市房產部門的信息系統中有兩套以上住房的,或者在公積金系統中記錄的貸款次數達2次及以上的,其商轉公貸款申請均不予受理。
(四)婚姻狀況變化等特殊情形房屋套數的認定:
1.轉貸人及其配偶在婚前,其中一方已使用過一次公積金貸款並已結清,現以夫妻名義申請商轉公貸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認定;
2.轉貸人及配偶在婚姻存續期間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過一套住房,離異後其中一方申請商轉公貸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認定;
3.轉貸人及其配偶在婚前,已分別使用過公積金貸款,現以夫妻名義申請商轉公貸款的,貸款申請不予受理。
第四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條 貸款額度
(一)最高貸款額度: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在基準貸款額度基礎上,與個人住房貸款率掛鉤,通過設置流動性調節係數,對最高貸款額度實行動態管理。
當“個貸率”低於80%時,流動性調節係數為1.2,即: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為基準貸款額度的1.2倍;
當“個貸率”介於80%(含)和90%之間時,流動性調節係數為1,即: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為基準貸款額度;
當“個貸率”介於90%(含)和100%之間時,流動性調節係數為0.9,即: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為基準貸款額度的0.9倍;
當“個貸率”高於100%(含)時,流動性調節係數為0.8,即: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為基準貸款額度的0.8倍。
公積金中心每半年向社會公佈一次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
(二)可貸額度:商轉公貸款額度實行限額管理,每筆公積金貸款金額應當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準:
1.不得高於當年規定的貸款最高額度;
2.不得高於當年規定的貸款最高比例:
存量房商轉公貸款比例按房屋房齡(以建成年份為準)分為三個等級:第一級房屋房齡在10年(含10年)以內的,貸款最高比例不超過房屋總價的70%(建築面積不超過144平米的,貸款最高比例不超過房屋總價的80%);第二級房屋房齡在11-20年(含20年)以內的,貸款最高比例不超過房屋總價的60%;第三級房屋房齡在21-30年(含30年)以內的,貸款最高比例不超過房屋總價的50%。其中房屋總價的認定以房屋評估價格、實際成交價格和交易計稅價格中的最低價格為準。
3.不高於按照轉貸人及配偶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額度;
計算公式為:貸款額度=(轉貸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單位和個人繳存比例之和+配偶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單位和個人繳存比例之和)×35%(還貸比例)×12個月×貸款年限。
4.不高於按照公積金繳存時間和繳存餘額綜合確定的貸款額度;
計算公式為:貸款額度=(轉貸人住房公積金繳存餘額+配偶住房公積金繳存餘額)×20倍×繳存時間係數。
轉貸人繳存時間 繳存時間係數
6≤繳存時間≤12(月) 0.5
12﹤繳存時間≤24(月) 0.8
24﹤繳存時間≤36(月) 1.0
36﹤繳存時間≤60(月) 1.2
繳存時間>60(月) 1.5
商轉公貸款的可貸額度綜合以上四項限額後取最低值,並不得超過原商貸剩餘本金。
第十條 貸款期限:
新建商品房商轉公貸款最長期限不超過30年。存量房商轉公貸款最長期限不超過30年,並不得超過按房屋評估基準日剩餘使用年限折半計算的期限。同時不得超過轉貸人法定離退休時間後的5年,貸款期限取實際年齡的整年計算。
商轉公貸款期限不得長於原商貸的剩餘期限。
上述貸款期限以其中最短期限作為貸款期限。
第十一條 貸款利率
商轉公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標準執行。貸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內的實行合同利率,遇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調整,其利率當年內不作調整,具體調整時間為次年的1月1日,按相應的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
第五章 貸款辦理流程
第十二條貸款程序:
(一)貸款諮詢和申請
轉貸人可向受託銀行或公積金中心諮詢商轉公貸款政策及相關規定。
受託銀行對初步審查符合商轉公貸款條件的轉貸人發放《住房公積金商轉公貸款資料夾》(以下簡稱“資料夾”),同時指導轉貸人正確、完整填寫資料夾。
轉貸人應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1.轉貸人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
2.婚姻狀況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單身需簽署單身聲明);
3.原商貸所購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原件及複印件;
4.原商貸的《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和《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存量房買賣合同》複印件;
5.原商貸銀行出具的轉貸人原商業貸款的還款記錄,以及截止商轉公貸款申請日的原商貸餘額及剩餘貸款期限的證明;
6.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房屋評估機構出具的存量房商轉公貸款《房屋估價報告書》;
7.原商貸借款人為單身,在申請商轉公貸款時已結婚,需出具轉貸人夫妻雙方約定原商貸所購房屋產權共有及共同還款的公證書;
原商貸借款人在婚姻存續期間所購房屋產權為單獨所有的,在申請商轉公貸款時需出具轉貸人夫妻雙方約定原商貸所購房屋產權共有及共同還款的公證書;
8.原商貸銀行提供的原商貸所購房屋抵押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不動產登記證明(抵押權登記)]的複印件並加蓋銀行印章;
9.受託銀行和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貸款受理和初審
受託銀行在受理商轉公貸款申請時,應認真審核轉貸人貸款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文書填寫的規範性,確保各類文書上的簽名真實有效。
1.授權查詢《個人信用報告》。轉貸人及配偶必須授權受託銀行和公積金中心查詢本人及配偶的個人信用記錄,簽署查詢授權書(以公積金中心官網上公佈的為準),並留存轉貸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證件的複印件和聯繫方式,必要時還應留存與轉貸人及配偶面籤的佐證信息。
轉貸人的婚姻、房產等個人信息也應同時授權受託銀行和公積金中心查詢。
2.審核貸款資料。受託銀行應認真審核相關資料的原件,對符合商轉公貸款條件的轉貸人,在公積金系統中進行貸前試算,根據試算結果和還貸能力,與轉貸人商議確定貸款額度、貸款期限以及還款方式等。
3.貸款初審。受託銀行對審核無誤的轉貸人資料,應按公積金中心的政策規定及時在公積金系統中準確、完整地錄入轉貸人信息並進行初審。初審未通過的,應當及時通知轉貸人並告知原因。
(三)辦理擔保
對初審通過的商轉公貸款,由受託銀行通知轉貸人及配偶持下列資料到擔保機構辦理擔保手續:
1.轉貸人及配偶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轉貸人為單身的需簽署單身聲明);
2.原商貸所購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及《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原件;
3.受託銀行加蓋印章的《武漢住房公積金貸款信息審核確認表》。
(四)簽訂合同
轉貸人憑擔保機構出具的《擔保承諾函》與受託銀行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五)預存資金
轉貸人將原商貸餘額與商轉公貸款的差額部分,用自有資金存入原商貸約定的還款賬戶或存款專戶,用於提前結清原商業貸款。
(六)貸款複審
受託銀行應按照公積金中心的貸款政策規定對轉貸人貸款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規範性進行審核,並提出複審意見:
1.轉貸人不符合商轉公貸款條件、貸款資料欠缺或貸款初審人員將申請信息錄入錯誤的,銀行復審人員應將貸款資料返回初審人員,終止貸款複審;
2.對經審核確認無誤的商轉公貸款資料及信息,在公積金系統中作審核通過。
(七)貸款終審
公積金中心對受託銀行送交的商轉公貸款資料進行終審。未通過終審的,應當及時通知受託銀行。 (八)資金髮放
終審通過的,在轉貸人預存差額資金後,受託銀行依據公積金中心的放款通知單,將商轉公貸款資金髮放至指定賬戶,用於結清原商業貸款。
(九)辦理抵押
原商貸銀行在商轉公貸款資金髮放後7個工作日內,應當將原商業貸款房產抵押注銷資料及商轉公貸款的抵押登記資料等,交由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機構代為辦理原商業貸款房產抵押注銷手續,並辦妥商轉公貸款不動產抵押登記手續。擔保機構應在45個工作日內將辦妥的不動產登記證明(抵押權登記)交貸款銀行保管。
第六章 貸款償還及結清
第十三條貸款歸還
(一)商轉公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實行按月歸還貸款本息;
(二)轉貸人可選擇等額本息還款方式、等額本金還款方式或公積金中心認可的其他還款方式,償還每月應還貸款本息;
(三)轉貸人可以用自有資金歸還商轉公貸款本息,也可以授權公積金中心扣劃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直接償還商轉公貸款。具體手續由受託銀行按公積金中心相關文件規定辦理;
(四)自商轉公貸款發放的次月起,在還清逾期款項及當期應還本息的前提下,轉貸人可以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或全部貸款本息,已按借款合同計收的貸款利息不做調整,不予退還。
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轉貸人不能辦理提前部分還款。
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本息的,提前還款後由公積金中心重新計算剩餘貸款的每月還款額或剩餘還款期限;
(五)轉貸人結清全部貸款本息後,受託銀行將抵押的權利憑證等資料返還給轉貸人。以房產抵押的,憑受託銀行出具的貸款結清證明和抵押注銷證明,到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辦理抵押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 轉貸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貸款的,公積金中心有權扣劃轉貸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帳戶存儲餘額用於歸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直至貸款正常歸還為止。
第七章 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 轉貸人因婚姻關係發生變化,原配偶申請解除抵押擔保的,可以持法院離婚裁決書或者民政部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以及明確房屋產權及貸款債務歸屬於轉貸人等情況的具結書,到公積金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轉貸人可申請抵押物變更:
(一)抵押物所在街道、樓牌號名稱發生變化的;
(二)因市政規劃等原因需要拆遷的;
(三)抵押物出現重大問題或者貶值等情況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原商貸房屋為非婚姻聯名購買的,不能辦理商轉公貸款。
第十八條 原商貸借款人已離異,經法院判決或裁定、或離婚協議中明確其房屋產權歸屬已不在原商貸借款人名下的,原商貸借款人或配偶都不能辦理商轉公貸款。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公積金中心制定並負責解釋,以往辦法中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均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文之後30日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