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練習體育項目時砸傷同學,學校應承擔相應責任

【要點提示】

學生在練習體育項目時,砸傷同學,學校也沒有采取一定的安全防範措施,沒有盡到教育和管理職責,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學生在練習體育項目時砸傷同學,學校應承擔相應責任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4日下午18時許,牛某甲(14歲)放學後,從教室出來路過操場北邊沙坑圍觀時,被正在練習中招體育加試項目的李某乙投擲的鉛球砸中頭部,造成牛某甲受傷。班主任老師及其他老師遂將牛某甲送往醫院救治。某市第一初級中學在平安公司為牛某甲投保了平安校方責任險,並額外投保了附加險。

牛某甲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李某乙、某市第一初級中學、平安公司賠償各項損失。

【審判結果】

法院判決:一、李某乙的父母支付牛某甲各項損失的35%;二、平安公司支付牛某甲各項損失的45%。

【判決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案涉事故發生在2018年5月24日下午18時許,李某乙等學生在練習中招體育加試項目的投擲鉛球項目時,砸中牛某甲的頭部,造成牛某甲受傷。事發時,沒有老師在現場,學校也沒有采取一定的安全防範措施。某市第一初級中學沒有盡到以上法律規定的教育和管理職責,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根據本案的綜合過錯情況,法院認為某市第一初級中學應當承擔牛某甲損失的45%。李某乙投擲鉛球時應當盡到適當的安全義務,避免傷及他人,因為其沒有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導致其投擲的鉛球砸傷牛某甲,其應當承擔35%的責任,因其系限制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牛某甲受傷時已經年滿14週歲,應當能夠意識到一定的危險性,在李某乙等在投擲鉛球的區域應盡到一定的注意義務,其應當自行承擔損失的20%。

案例觀點,僅供參考。拉到文末,點個“在看”!我是劉豔,歡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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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編著圖書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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