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村安置楼工地干钢筋工6万多工资要不回 平阴法院宣判为17名农民工讨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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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网·闪电新闻4月29日讯 今年5月1日,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开始施行。4月29日上午,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对一批涉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进行宣判,从而充分保障农民工权益。这其中,就有一起较为典型的案件——“十七名农民工讨薪难”。

原告张兰(化名)等17人受被告宋雷(化名)雇佣,在平阴县某村安置楼项目工地干钢筋工。后经结算,宋雷应支付张兰等17人工资64288元,宋雷为他们出具了结算条。张兰等人多次催要未果,遂将宋雷和发包方平阴县某村民委员会诉至法院。

平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宋雷作为17名原告的直接雇佣人,对于原告的工资承担直接偿付责任,发包人平阴县某村民委员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致使拖欠17名原告工资,遂判决宋雷偿付张兰等17人的工资共计64288元及利息,发包人平阴县某村民委员会对上述工资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村安置楼工地干钢筋工6万多工资要不回 平阴法院宣判为17名农民工讨薪

法官说法:

(一)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二)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任。

闪电新闻记者 马萌萌 平阴台 何爱华 通讯员 曹文举 廉真真 刘杨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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