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傳票來了 你還敢缺席嗎?

歷時一年零八個月的一起金融借款擔保糾紛終於塵埃落定,法院判決擔保人趙某不承擔保證責任。這起案件始於2018年1月,某銀行將借款人王某訴之法院並要求趙某等六名擔保人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或許因為王某認為自己與銀行有特殊關係,無非是自己將責任全攬下來,六名擔保人認為都是借款人王某的事由王某全權負責即可,於是這七名被告均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審理,依據銀行的證據判決王某歸還本息合計170餘萬元,但是六名擔保人中只有趙某承擔了連帶責任。收到判決後趙某家無異於天塌了,六名擔保人唯獨只判了趙某一家,這是天意還是陰謀?趙某全家將王某家裡鬧得雞犬不寧,再不解決恐怕就要出大事。王某意識到後果的嚴重性,抓緊帶著趙某尋求法律支持。

王某還不上貸款是因為一名家人突發癌症還有一名家屬做了換腎手術,假使沒有這兩個病人,貸款早就歸還。趙某是本分的農民,兒子車禍剛剛出院,可以說兩個家庭都十分困難。我帶著兩個當事人找到承辦法官時,法官十分同情但很無奈,法官說:法院傳你們來你們不來,承擔責任了你們心急了,有話在法庭上不說現在說有什麼用?你們只能上訴解決。法官說得句句在理,自己的權利不去維護,外人誰給你維護?一審法官沒有錯,就算是二審打贏翻了案也是浪費司法資源。

通過調取一審證據發現之所以判決其餘五人不承擔責任是因為五人超過保證期間被免除了保證責任,趙某承擔保證責任是因為有兩張《擔保人履行責任通知書》,一張趙某簽字,另一張給趙某母親送達時拍攝過照片,所以從形式上看趙某仍有保證責任。經過筆記對比和反覆詢問,趙某確認第一張《擔保人履行責任通知書》不是其本人簽字,這就意味著該通知書可能是偽造,在借款到期後兩年保證期間內銀行沒有向趙某主張過權利,依據《擔保法》第26條第二款“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所以趙某的保證責任應當免除,至於第二張通知書因為是給趙某母親下達,沒有任何法律效力,所以無論從保證責任還是訴訟時效都已過期,趙某確實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因為趙某一審缺席,這些理由均沒有主張,法官怎麼去分辨你的字跡真偽?所以趙某承擔責任是必然,但是也找到了轉敗為勝的證據。隨後立馬提起上訴,二審通過精心的準備和激烈的辯論交鋒,二審依律發回重審。2019年9月底經過原審法院再次開庭審理,依據事實,結合律師的意見,法院依法判決免除趙某的170萬元保證責任。趙某全家可以說卸下了千斤重擔,重新踏上小康之路,王某一家也恢復了昔日的安寧。

身為擔保人的趙某從原來的漠不關心到後來的誠惶誠恐親力親為,讓我看到了一個當事人法律觀念的重大轉變,一些不需要趙某簽字的材料,一些由律師就可以代領的文書,,只要趙某接到通知就立馬從上海的工地請假趕回來要親自辦理,從趙某的樸實的眼神中可以看到他對法律的敬畏。這起案件在當地已經引起了不小的關注,歷時一年多的反敗為勝的案件讓廣大群眾認識到訴訟程序不容兒戲!一次審判的缺席帶來的不僅是沉重的金錢成本,也浪費了大量的時間,更有等待判決結果的煎熬,當然更不乏王趙兩家的矛盾折磨,可以說王趙兩家這一年多的日子極其難熬,代價極其慘痛。德國法學家耶林說過“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所以朋友你還敢缺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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