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农商行员工假存单揽存,银行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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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通过银行正规网点,正规渠道存款无故消失,银行当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这几天这个事情闹的挺大的,但是很多人可能不知道这个事情,我们简单来描述下这个事情的来龙去脉。

事情经过

2014年玲及家人在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农信社存入1100万元,一年后存款到期取钱时,被告知没有这笔钱,柜员还递给她一张写有公安局地址的纸条,让他去公安局报案,直到这时,她才知道她的钱被骗了。




而这个案件总共涉及27名储户,涉及的金额高达1.6亿人民币。

这些钱是被包括银行员工在内的段某、杨某等11人在内非法使用,他们先后在邹平农商行台子支行(山东农信社分支机构)镇中分理处等3个网点以“非阳光操作”为名,伪造金融票证,以高息吸引“存款人”办理“存款”,共伪造金融票证43张,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6473万元,尚有16035.09万元没有收回。

最后事情败露之后,这帮人被法院起诉,滨州中院于2017年12月5日,以伪造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段某及杨某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80万元;其余9名被告人,被判刑3年6个月到17年不等,并处罚金。




但是本案件当中最关键的一环,就是储户将银行作为被告起诉之后,被滨城区法院以及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驳回的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虽然涉案人员被判刑,但依然不能免除银行的责任。

我不是学法律的,但是从个人储户的角度来看,我认为用户把钱存到银行,钱无故消失,银行就应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本案件当中,储户的钱是在信用社正规的营业网点、正规的营业时间、通过正式的渠道办理,而且钱也是通过正式的渠道打给银行,也就是说,整个案件的过程,储户都是出于对银行的信任,完全没有觉察到被骗,而且储户拿到的假存单也是银行给的,这跟用户正常办理存款没有任何区别。

也就是说,跟储户发生存储关系的是你这个银行,而不是你银行的这个员工,给这些储户办理存款的是你这个银行的员工,他们通过正规的渠道,正规的网点给用户办理存款,代表的是你的银行,而不是个人,因此银行不能因为说是员工骗了用户的钱就把所有责任推卸给员工,这是非常不厚道的做法。

而且换个角度来说,信用社更应该积极的配合用户调查并主动承担偿还的责任,这样不仅可以赢得用户的信任,更可以起到一次非常好的营销效果。



试问一下,如果用户1.6个亿存在银行被骗了,银行还能主动偿还客户,让客户没有损失,那说明你这个信用社非常靠谱,存钱非常安全,所以以后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到你这个信用社来存款。

相反,如果你这个信用社,因为客户正常您门面存钱被骗走,你把责任推的一干二净,你会失去客户的信任,而且现在这个事情闹的这么大,很多人都知道了这么一个事,那以后谁还敢去你银行存款?如果没有存款,那这个信用社经营就会出现严重的资金问题,从长远来看,这个损失绝对比1.6个亿要大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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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有责任,至少是监管不力。



我来简单来介绍一下这则新闻,山东的付女士某日接到一个电话,说某银行有高额贴息业务,利率能达到6%,于是付女士跟亲戚朋友凑了1100万存入某信用社,开具了存单(据说就是上图里该网点主任和柜员办理的),到期后付女士持身份证和存单到网点取钱时,柜员递出一张字条让付女士去报警,原来存单是假的,钱已经在存入的当日被转走了。

但判决结果却出乎大家的意料,只判处涉案人员刑事责任,而没有判处信用社民事责任,也就是储户要求银行赔偿损失的诉求没有得到支持。

如果你希望看到银行有没有责任,那么到此可以结束了。如果想知道为何银行明明有责任却不赔偿储户损失的,可以往下看。

如果你比较关注此类事件,你会发现很少有银行赔偿储户损失的,为什么呢?我来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

假设银行工作人员a与行外人员b串通,把储户c存在银行的1个亿转给了d,d与a和b把钱分了,事情败露应该怎么处理呢?现实版本是追究a和b的法律责任,同时向abd追讨,但是银行是不承担赔付责任的。但大多数人认为应该由银行赔付d,再由银行向abd追讨。

但是有没有这样一种可能,c是知情的甚至参与了此事呢,如果银行赔付了这一个亿的资金,c是没有损失了,等于abd白得了一个亿,c可能改会分一两千万。

这听起来有点像电视剧剧情,但是不能排除这种可能,而且这种可能有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就是由于道德缺失引发的风险,也就是内外勾结骗取银行资金,所以银行一般都不会直接赔偿储户的。

冤有头债有主,银行在此类事件中虽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不是直接责任人,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不知情的第三人,让第三人来承担赔偿责任,并无法律依据和道理。

所以,银行可能是有责任,但是还没达到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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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起源

这件一桩旧事,但是一直维权到现在,最近被新闻爆出来后,火遍全国,大致的情况如下:2014年储户付玲在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信用社存入1100万元,一年后存款到期取钱时,却被告知“没有这笔钱”,也就是说存单还在付玲手里,但是银行的系统里却没有这笔钱。

实际上,从2013年3月到2015年底,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三个网点,像付玲一样遭遇“存款消失”的储户,共有27名,涉及案件金额26473万元,截止目前仍然尚有1.6亿余元无法追回。

案件发生的原因

这是一笔银行内外勾结的典型案例:山东农信社的银行员工段某、杨某等11人,先后在山东农信社下属分支机构的3个网点以“非阳光操作”为名,伪造金融票证,以高息吸引“存款人”办理“存款”,共伪造金融票证43张,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6473万元。

这次涉案的人员中共有5人为银行职工,其中段某在案发时系山东邹平农商行台子支行行长。也正是他的是行长才能做到与其它员工配合作案,直到客户取款后才发现。

银行是否有责任

这点是毫无疑问的,责任肯定在银行一方,储户到你的正规网点办理业务,而且是切切实实的是在柜台存入,并且柜面提供相应含有银行公章及个人私章的存单,你说银行没有责任,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下图是一名受害人在滨城区农信社渤海五路分社存钱时,曾拍下柜台内的涉案人员李某及赵某。

显然这和以往的不是在柜面而是在银行客户经理或者领导办公室内办理的不一样,且用户并未签订任何其他协议,因此银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虽然银行也是受害者一方,实际诈骗的是内部员工与外面的勾结,但是员工是银行招聘的,事情是在银行网点内发生的,因此银行即使没有全责,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承担不足以平民愤。但是呢?最终的处理结果呢?

处理结果

滨州中院于2017年12月5日,以伪造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段某及杨某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80万元;其余9名被告人,被判刑3年6个月到17年不等,并处罚金。但是对于储户的诉求追加银行的责任,追讨剩余1.6亿元款项,法院并不受理,具体理由如下图。

总结:

其实,我个人认为,山东农信社应该主动承担起责任,赔付储户的款项,过后再自行去追讨剩余的款项就好比支付宝的先行赔付,1.6亿,对于银行来说,并非不能承受的一笔款项,而且这样的效用是让储户对你更加信任,相反银行的推脱,最终是照成整个行业的信誉的损失。

如何预防假存单?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知道,指望银行应该是没戏了,所以最好还是靠自己的学会预防假存单才是关键,至于如何预防:

(1)不盲目贪图高息,基本上所有被骗存款的,全部都是高息所致。

(2)网络查询:银行存款成功后,立马登录存款银行的手机银行或者网上银行,在这两个渠道均可以查到你明下所有的存款,如果没有,那么证明你遇到假存款了。

(3)客服查询:存款成功后,拨打银行官方的客服电话,通过客服查询名下是存款情况,如果没有,你也是遇到假存款。

(4)其他网点查询:如果不懂得使用手机银行、网银及拨打客服电话也没事,你可以到存款银行的其他网点,查询名下是否有相应的存款,如果没有,那么就是假存单。毕竟一个网点有内鬼,不可能全部网点都有内鬼。


鲤行者

事件起因

2014年储户付玲在山东省滨州滨城区渤海五路信用社存入1100万元,一年后存款到期取钱时,却被告知存款不翼而飞。包括27名储户都遭遇类似事件,案发后,该事件系由当地农信社员工,以6%的阳光贴息为诱惑,伪造假存单,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6亿余元,至今有1.6亿余存款尚未追回。

事件发展

储户多次向当地法院起诉涉案农信社索赔,被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驳回,而涉事的银行员工及中介的刑事责任被认定,但1.6亿元存款的追讨仍在进行维权。

何为阳光贴息

阳光贴息一般由资金需求的银行私下发起,通过银行内部人员放出揽储消息,联系有存款需求的大储户或中介寻找金主。这些中介大多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掌握大量客户资源,根据银行设定最低的存款金额,贴息的比例一般在5%到6%,中介也能从中获取1%到3%差价。由于阳光贴息回报较高,且相对安全,很多金主愿意以此存进银行,当然也有人利用这个诈骗。

案件质疑

法院在引用的条款适用范围存疑。不能强迫储户具备分辨存单真假的能力,农信社应当担责。储户存款在农信社完成,是信赖农信社为前提,农信社用人不当,监管不力,导致职员在农信社内部打着农信社的旗号犯罪。农信社不是因刑事案件被告,法院应当按民事诉讼进行裁决。

何种假存单银行负责

如果储户手中存单的银行印鉴是真的,无论钱转向何处,都不影响储户与银行间的存款关系,银行有责向正常储户兑付存款;另外一种情况,即印鉴和存单都为银行员工擅自伪造。这种假存单追讨就相当困难,银行就会尽量帅锅给某个离任员工,撇清自己的责任。

如何应对

存单妥善保管,报警寻求帮助,要求银行调取当日监控视频,以证明自己确实来过银行存款。走司法程序,有些银行即使是自己的责任,也会硬撑到法庭判决,不给点颜色是不会认账的。

如何防备假存单

储户不具备专业的辨别存单真假的能力。最好的办法就是存钱的时候,存金办有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卡中,立刻用手机当场登陆银行的官网查询余额是否一致,不要事后再检验,离柜概不负责。

或者拨打发卡银行的客服电话,在输入银行卡账户和密码后,按语音提示查询余额。或者短信查询。千万不要离柜。

总结

银行员工就是抓住了储户贪图小便宜的心理。对于过高的存款利率,要额外提高警惕。你盯着别人的利率,不法分子盯着你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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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有责任,一般来说,银行有责任兑付员工私下里高息付给存款人的本金,尽管银行不知情,因为存款人拿着盖有银行印章的存单就可以认为这些员工的行为是有代理权的。银行不兑付可能是要等司法判决吧,毕竟银行也是受害者,主动赔付有点不甘心。


哼哼

这要看办理业务的过程。储户拿钱在营业柜台办理的存单并盖有银行业务章,在这种情况下出现问题银行负有全责。如果为了得到高额回报,在背后交易且存单、印章都是伪造的,这种情况下银行无责。如果为了得到高额回报,在背后交易存单、印章都是银行正常使用的,银行有责任。你说的案件大致了解,案件细节尚未披露,不便做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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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在工作场所或者虽不在网点内,但在营业厅门外很近的地方,银行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是该人下班行为,但利用了银行内的物品,银行也应该有一定的责任,如果纯属下班之后的诈骗,银行只有道德教育的责任。


畅想30

如果觉得法院判决有问题,完全可以继续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在这里哗众取宠呢?想利用舆论的压力来左右法院和银行的领导?但是作为一名成年人,无论说的再可怜,永远都得承担自己眼馋高息而办出傻事的后果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