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过公证的遗嘱不得撤销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刘满元 通讯员叶毅贤)老父亲梁某生前立下公证遗嘱,死后要把财产都留给最小的儿子。其他3个儿女认为老父亲是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立的遗嘱,要求法院撤销遗嘱,父亲的遗产由4个儿女平分。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二审判决:经过公证的遗嘱不得撤销。

案情

遗嘱将股份分红全给小儿

2010年,梁某在公证员的见证下,由公证员代写了公证遗嘱书,并由梁某盖章签名、按了指印。遗嘱书主要内容为:“我自愿立下遗嘱,在我百年归老之后,属于我所有的股份及分红全部遗留给我的儿子陈某某(陈某某随母亲姓),并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其他人不得争议。本遗嘱是我本人在完全清醒、精神状态良好的情况下做出的,没有任何人胁迫、利诱或欺骗,是我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梁某生前与其配偶(已故)生育了4名子女,遗嘱中提到的陈某某是他最小的儿子。梁某在他立遗嘱6年后去世,他去世后,其余3名子女以立遗嘱人“生前没有文化、不识字,不知道遗嘱是什么”等为由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父亲梁某的股权由子女4人平分。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梁某3名子女仅有主张,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梁某在立遗嘱时存在神志不清、受欺骗或胁迫的情形,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他们的主张不予采信。

案涉遗嘱是由东莞市公证处公证人员见证,在梁某自己陈述其完全清醒、精神状态良好的情况下做出的,没有任何人胁迫、利诱或欺骗,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梁某也亲自盖章签名及按了指印,最终由东莞市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据此,第一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提供的公证书中梁某所立遗嘱合法有效。

判决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一审法院依法驳回了梁某3名子女的诉请。而后,3名子女又以梁某“文盲半文盲、75岁高龄、对遗嘱缺乏理解,只有陈某某陪同立遗嘱”等理由,认为梁某所立遗嘱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支持其诉请。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梁某所立遗嘱明确了涉案股份及分红由陈某某继承,因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故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公证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主审法官、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魏术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至于能否以立遗嘱人“没文化、神志不清”等为由向法院要求撤销公证遗嘱,答案是“不能”。如果利害关系人认为被继承人立遗嘱时受欺诈、胁迫等,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由该机构审查文书是否有错误,而不能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公证遗嘱。

不过,利害关系人可以就所公证遗嘱所涉的民事权利义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核确实存在利害关系人主张的情形时,可以不采信公证遗嘱。

司法诉讼中,当事人如果仅有主张而没有证据,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规则,法院是不会支持其主张的。本案中,公证的内容是立遗嘱人就其财产所做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公证程序也是合法有效的,此时法院就会认可公证遗嘱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