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2人“夕阳恋”分手,男子起诉要求返还“养老储备金”


分手后要求返还“养老储备金”未获支持

恋爱期间按固定金额支付费用给恋人,分手后“变脸”要求返还。

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判决李某某返还江某空调购置折价2000元,驳回江某关于要求返还“养老储备金”的诉讼请求。

退休后的李某某跟随女儿居住在上海,并与江某认识。两人于2017年2月确定恋爱关系,并共同居住在李某某女儿的房屋内。恋爱前,江某通过微信在特殊节日向李某某转账666元、888元,并在使用李某某的“养生卡”后转账2000元,共计5108元。

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后,2017年2月至2019年2月期间,江某先是基本按每月4000元标准,自2018年年初起至年底基本按每月2000元标准转账给李某某。同居期间,江某于2018年9月花费2600元购买了一台空调安装在李某某女儿房屋内。恋爱期间,李某某照顾江某的生活起居并支付生活开支,先后为江某购买了价值6545元的个人用品。

双方分手后,江某要求李某某返还恋爱期间支付的款项遭拒绝,江某便诉至法院,称其向李某某支付的所有费用系双方约定的“养老储备金”,现因双方分手,李某某应将所有款项返还。

该院经审理认为,在江某转账支付给李某某的40笔款项中最大的金额为4000元,最小金额为400元,没有单笔超过5000元的大额资金。其中,单笔金额相对较大的4000元(2017年3至同年12月按月支付)及2000元(2018年按月支付)的款项,均系发生在双方当事人存在同居关系的期间。且2017年2月李某某确与江某确定了恋爱关系后,李某某提供其女儿位于上海的房屋用于共同居住,照顾江某的生活起居,并为江某购置过价值6545元的个人用品,同居期间双方当事人的日常生活支出亦由李某某某支付。可见,在江某支付上述款项给李某某的同时,李某某亦存在给予江某日常生活照顾、提供房屋居住、支付生活费用、为江某购置个人物品等多方面的付出。江某所支付的款项除空调外,属于两人生活开支费用,对于空调根据购买年限酌情认定剩余价值为2000元,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