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二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李志遠:無論是“獨立核算”還是“非獨立核算”,都需要彙總),除另有規定外,其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適用本辦法。

跨區域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政策要點:

一、總分機構都需要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以下5種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的產品售後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彙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上年度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彙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總分機構如何計算分攤稅款?

總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總機構分攤稅款=彙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分支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彙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某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三、分支機構的分攤比例如何計算?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上述公式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是指分支機構上年度全年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數據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資產總額數據,是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核算的數據。

一個納稅年度內,總機構首次計算分攤稅款時採用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數據,與此後經過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確認的數據不一致的,不作調整。

分支機構分攤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經確定後,除出現分支機構註銷等特殊情形外,當年不作調整。

四、彙總納稅企業需要提交哪些備案資料?

總機構應將其所有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信息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內容包括分支機構名稱、層級、地址、郵編、納稅人識別號及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地址和郵編。

分支機構應將其總機構、上級分支機構和下屬分支機構信息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內容包括總機構、上級機構和下屬分支機構名稱、層級、地址、郵編、納稅人識別號及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地址和郵編。

五、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在什麼時間內變更備案信息?

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除另有規定外,應在內容變化後30日內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分支機構註銷稅務登記後15日內,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註銷情況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六、什麼是視同獨立納稅人?

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若無法提供彙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也無法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並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其獨立納稅人身份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

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資料包括非法人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的複印件、由總機構出具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的有效證明和支持有效證明的相關材料(包括總機構撥款證明、總分機構協議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七、總機構如何填報申報表?

若下屬的分支機構有一家(含)以上需要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總機構在申報企業所得稅報表時,申報系統會自動將其“企業類型”勾選為“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總機構”,除填報一般報表外,還需填報《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年報適用)、《企業所得稅彙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年報和預繳申報表均適用)。

若所有分支機構均無需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則總機構在申報時系統會自動將其“企業類型”勾選為“一般企業”,申報要求與一般企業相同,無需填寫《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和《企業所得稅彙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八、分支機構如何填報申報表?

自2018年二季度起,分支機構申報企業所得稅報表時無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彙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僅需填報主表第20行“分支機構本期分攤比例”和21行“分支機構本期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

若所屬總機構在省內(不含寧波),則這兩行數據由系統根據總機構填報的分配表信息自動取數;若所屬總機構在省外或寧波,則這兩行數據由分支機構自行填寫。

九、對建築安裝企業項目部預繳企業所得稅有何規定?

建築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李志遠:這種項目部跨省的話,需要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向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不跨省(省內跨地區)是否需要就地預繳要看當地規定)

省內(含寧波)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省內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若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一)項目部未在施工地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二)項目部持有《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省外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在我省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向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十、總機構申報時應如何填報項目部已預繳的稅款?

建築企業總機構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應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預繳稅款臺賬維護,再在主表第14行“特定業務預繳(徵)所得稅額”填報相關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