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秀雲
【案情介紹】原告趙青松訴被告張學富、韋秀雲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我院於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豫1624民初161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被告張學富、韋秀雲於判決生效之日十日內償還原告趙青松款38578元。判決生效後,被告韋秀雲未主動履行判決書確定的法律義務。2016年10月9日,原告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韋秀雲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財產報告令,被執行人一直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韋秀雲
性別:女
身份證號碼:41272819670422082X
戶籍所在地:沈丘縣白集鎮李樓行政村張閣村。
執行案號:(2016)豫1624執937號
執行依據:(2016)豫1624民初1617號民事判決書
執行法院:周口市沈丘縣人民法院
履行標的:38578元
失信情形: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法律義務
舉報電話:18625738203
沈丘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