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李芳因未履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借款90000元及利息等義務且違反被執行人財產報告制度,被上林縣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其戶籍所在地為廣西省南寧市上林縣大豐鎮大豐社區高秋莊。歡迎社會公眾向執行法院提供其行蹤和財產線索,並對有高消費、轉移或隱匿財產、規避執行等行為的,
進行舉報。
聯繫舉報電話:0771-5221962、5220699
執行案號:(2019)桂0125執227號
立案時間:2019年3月18日
失信被執行人姓名:李芳
年齡:40歲
性別:女
身份證號碼:4521241980xxxx0021
執行法院:上林縣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2018)桂0125民初704號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由被執行人李芳償還申請人李道景2018年8月31日借款本金30000元及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每月10000元)借款本金60000元,並支付利息,利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為基數,按月利率1.5%計算,從2018年6月1日起計至債務償清之日止。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違反被執行人財產報告制度
戶籍所在地/經常住所地:南寧市上林縣大豐鎮大豐社區高秋莊11號
案件詳情:原告李道景與被告李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於2018年5月14日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李芳承認欠原告李道景借款本金150000元,被告李芳自願定於2018年8月31日前償還借款本金30000元,餘下的120000元本金從2018年9月份起每月償還10000元,直至償清全部借款為止;
二、被告李芳自願支付利息給原告李道景,利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為基數,按月利率1.5%計算,從2018年6月1日起計至債務償清之日止;
三、案件受理費3300元,減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李芳負擔,定於2018年7月31日前支付給原告李道景。
因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執行並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但是被執行人並未履行且違反被執行人財產報告制度,法院遂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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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人: 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