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喝酒先签“生死状”,同饮者不能免除安全照顾义务

近年发生了不少起因为宴会、聚餐时喝醉酒导致意外事故发生的事件,同饮者被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诉诸法院。

于是,就有人想了这样一个免责办法

聚餐喝酒先签“生死状”,同饮者不能免除安全照顾义务

第三十七条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聚餐、宴会的组织者对饮酒者应当尽到一定的提醒、注意、照顾义务,组织者应当对饮酒过量者进行劝阻、并安排其休息、护送其安全到家等。同时,与醉酒者共同饮酒、劝酒的亲友,也对其负有提醒、劝阻、照顾的义务,否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案例

事发后,刘某的父母将杜某、徐某、隋某、张某诉诸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徐某未共同饮酒亦未进行劝酒,其行为无过错,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按照10%的责任赔偿;张按照5%的责任赔偿;隋按照5%的责任赔偿。杜某、隋某、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