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避免房產贈與糾紛

贈與公證是公證機構依法證明贈與人贈與財產、受贈人收受贈與財產或贈與人與受贈人簽訂合同真實、合法的行為。辦理贈與公證,可採取證明贈與人的贈與書,受贈人的受贈書或贈與合同的形式。贈與書是贈與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將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受贈書是受贈人單方以書面形式表示接受贈與;贈與合同是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以書面形式,就財產無償贈與而達成的一種協議。

父贈女房未過戶

  去世後房歸誰?

老林老張夫婦和女兒女婿合買了一套商品房,老夫妻一直和女兒一家住在這套房中。2006年12月,老夫妻和女兒夫婦在公證處簽訂了一份贈與協議,約定:老林、老張夫妻自願將上述房屋產權中屬於自己的產權份額贈與女兒女婿;老林、老張夫婦與女兒女婿共同居住至百年。

2007年4月,老林去世。老張和女兒女婿拿著贈與協議書想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卻被告知老林的繼承人必須到場協助辦理相關手續。可老林的兒子大林一直找各種理由搪塞,一拖就是幾年。2016年底,女兒小張夫婦將母親老張、兄長大林告到當地法院,要求兩人協助過戶。

按照《合同法》相關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贈與人應當履行協助房產過戶義務。贈與人已經死亡的,則應當由贈與人的法定繼承人協助履行房產過戶義務。法院最終作出一審判決:老張、大林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協助小張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公證員提示:辦理房屋贈與登記得具備兩個條件:首先是已領取房屋產權證;其次,房屋的權屬人自願將該房屋贈與他人,他人接受後可以申請辦理該房屋的權屬贈與登記。許多市民誤認為有了贈與合同,房子就已是受贈人的,但這在法律上是有瑕疵的。因為根據《物權法》第九條的規定,不動產的轉讓是以登記為準的,一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不經登記不發生效力。雙方當事人手上持的這份贈與合同,僅具備債權效力。

父贈房給他人

  女狀告公證處索賠敗訴

林女士的父親已於1999年去世。1973年時,因為人多房少,林女士的父親與伯父兩家共13口人按照當時每人20平方米的標準,共同申請建房土地。之後,林女士離開廈門學習、工作。如今她準備退休回鄉養老時,卻得知房子已經被父親通過公證贈與他人。獲知房產已經被贈人後,林女士很生氣,而且辦理公證一事她毫不知情。於是,林女士將曾為房產贈與辦理公證的公證處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公證處賠償損失35萬元。林女士認為,當時公證處出具房產贈與的公證書違背了客觀事實。

法院在案件審理中查明,自1992年房屋翻建後,房屋產權人只有林女士父親一人,之後辦理公證贈送給家族親屬共4人。1994年時,林女士的父親是自願簽訂協議並進行公證,公證處在形式上並無違法之處。法院最終作出一審判決,最終駁回了林女士的訴訟請求。

公證員提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不動產所有權以登記為準,在房產贈與公證中,公證處只對有關房產贈與的意思表示以及產權登記情況進行形式上的審查,對於當事人之間是否有房屋產權的其他約定,並非公證處能夠審查、認定及實質處理的範疇。實際上,訟爭房產產權的贈與轉移最終也是由相關政府部門審查、辦理的。而且,本案當中,林女士未能證明公證書所公證的贈與行為並非其父親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林女士主張公證處違背事實出具公證書、需賠償其損失35萬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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