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7万买车,白开三年,4S店全额退款,再倒贴20万?

话说对于多数车主司机来说,买车最怕遇到库存车、事故车、试驾车、维修过的车,买到这样的车,就像吃饭吃下死苍蝇一样膈应人。然而,卖车方的各种猫腻却令人防不胜防。

不过,有的时候真是塞翁失马焉知非福。

成都有一名车主,买了一辆维修过的假新车,白开了三年,4S店竟然全额退款,再倒贴他20万!这样的好事真可谓说是因祸得福。此事,也提醒各位车主,买车一定要擦亮眼睛,遇到事,别怕事,用法律手段维权!

花7万买车,白开三年,4S店全额退款,再倒贴20万?

查询到的维修记录

事情是这样的。2012年12月29日,成都的车主刘先生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的车展上看中一辆奇瑞三厢轿车。

销售人员一直力劝他买下,还说这辆车有3000元的节能惠民补贴,其他车没有。刘先生就心动了,交了77800元购车款,把车开走。

买车三年以后,车已经开了5万公里,在一次保养中,工作人员突然问他,“这车是不是维修过?你的车怎么没有铭牌?”

刘先生当即就郁闷了,自己买的明明是新车啊。经指引,他才发现引擎盖下的铭牌粘贴处确有撕过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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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询,他发现这辆车在2012年10月也就是他买车前两个月曾有一次维修记录,内容是右前保险杠做漆。刘先生认为,4S店在售卖车辆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

随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4S店退一赔三。

虽然销售公司辩称只是正常维护不存在维修记录,经法院审理,多种证据表明4S店存在消费欺诈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交付的应当是无瑕疵的新车,但该车辆在刘先生接收前已进行过补漆维修,该车存在瑕疵。尽管被告提供的交车单等证据证明该车的质量合格,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车辆的瑕疵向刘先生进行过告知。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所存在的瑕疵,其行为属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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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员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原告刘先生与被告成都西物精锐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书》;被告在期限内返还购车款66876元及车辆配饰价款7924元,并赔偿刘先生购车款金额三倍共计200628元;同时,原告刘先生于期限内退还涉案车辆。

之前,微路况还曾报过女车主107万买玛莎拉蒂最后获赔440万的事。

2017年1月16日,福建的女车主吴女士花1070000元选购一辆玛莎拉蒂。结果,车辆一交付,吴女士就发现车辆存在车皮凹点,内饰表面有多处污渍,四个轮胎生产年份不同以及车辆的保险杠部位的车漆与其他部位的车漆不一样等一系列问题,并就上述问题,多次与销售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处理,但均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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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进行调查后获悉,该车辆已经有过出险记录,并非全新的车辆,吴女士认为销售公司在车辆销售及交付过程中隐瞒重要信息,涉嫌销售欺诈,故主张撤销双方订立的销售合同。

同时,要求销售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购车款1070000元,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及车辆购置税损失103000元、车船税损失1500元及保险费损失34061.64元;另主张相当于三倍购车款的赔偿金即3210000元,总计赔付440多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认定吴女士购买车辆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支持吴女士的各项诉求。

2015年1月,重庆人张先生花18万买新车,却买到二手车。10月,渝中区法院判决4S店“退一赔三”,即男子或可被退款18万,再获赔5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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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底,温州人黄先生购买了一辆104万余元的路虎揽胜,发现该车销售前更换过变速箱。同年8月10日,温州龙湾区人民法院判4S店赔偿黄先生购车款314.4万元,即“退一赔三”。

重庆人龚先生花360万买了一辆准新车法拉利,发现是事故车。因为车辆买卖合同时间在新消法实施之前,2015年10月29日渝北区法院判决被告退一赔一,退给龚先生360万的同时,赔偿他360万元。

所以呢,有法律武器做保护,你再也不用怕买到故障车了,只要店家赔得起,任他随便卖,只是要你擦亮眼,一旦发现问题,第一时间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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