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原告慄秋芹訴被告王國青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林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17)豫0581民初5313號民事判決:被告王國青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原告慄秋芹借款30000元。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王國青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慄秋芹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王國青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
失信被執行人:王國青
性別:男
年齡:32歲
身份證號:4105211986****4073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五龍鎮漁村
立案時間:2017年12月7日
執行案號:(2017)豫0581執3300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7)豫0581民初5313號民事判決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30000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135
林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
閱讀更多 林州市人民法院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