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滴滴打車遇害案之再分析:這個算不算工傷?

傷認定中,有一條大家比較熟悉的就是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可以認定為工傷的。那麼這兩天霸屏的空姐滴滴遇害案能不能算工傷呢?

空姐滴滴打車遇害案之再分析:這個算不算工傷?

今天我們從上下班途中的界定、上下班途中什麼情況算工傷、哪些情況下遇到意外傷害屬於工傷三個層面對此問題予以剖析。

從已經披露的消息可以看出,遇害空姐是完成完飛行任務後,從單位回家途中遭遇了不幸。

“上下班途中”,這個屬於工傷認定的敏感詞彙,說不定真的可以認定為工傷了哎!究竟算不算呢,我們下面詳細分析。

一、關於上下班途中的界定

哪些情況屬於上下班途中呢?《工傷保險條例》僅僅是籠統的給了一個上下班途中的概念,沒有明確具體情況,我們通常理解的就是從家中到單位。

事實上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對此明確了以下情況均屬於上下班途中:

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3.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從以上幾種情形看出,遇害空姐明顯屬於“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是符合上下班途中這個准入條件的。再往下看

二、上下班途中什麼情況算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大大縮小了屬於工傷的範圍,必須是

“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才算工傷。

那麼遇害空姐是碰到了意外,被第三人無情戕害,根據以上分析,肯定是不屬於工傷範圍的。

空姐滴滴打車遇害案之再分析:這個算不算工傷?

三、那麼什麼情況下遇到意外傷害算工傷呢

《工傷保險條例》這麼說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最高院司法解釋為了保護職工合法權益,對此情況也予以明確:

一是工作期間的四種情形

1.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2.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於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4.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二是外出期間的三種情形

1.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2.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

3.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空姐滴滴打車遇害案之再分析:這個算不算工傷?

可以總結為一句話:只要是在履行工作職責期間,無論是在單位還是外出,只要受到意外傷害,一般都是可以認定為工傷的。

此外最高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將條例中的很多情形擴大化了,對於勞動者保護更為有利,在閒暇之餘,花上五分鐘時間瀏覽一下也未嘗不可,以防不時之需。

如果大家有關於工傷認定的任何疑問,也歡迎大傢俬信我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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