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利滾利合法嗎,怎麼計算?

民間借貸中有一些專用的術語,懂行的人都知道一些。

“利滾利”是民間借貸的專用術語,“驢打滾”,是換一種說法。其實這都不是新鮮的事物,古代早已有之。研究民間借貸歷史的人都清楚。民間借貸,古已有之,也說明民間借貸生生不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不然最高人民法院也不會專門出臺關於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只因為民間借貸的情況比較亂,負面的東西比較多,所以民眾說起民間借貸都會覺得好像是違法的,其實不然。民間借貸本身並沒有錯,錯的是民間借貸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因為不懂法,不守法,不按規則辦事,衍生出很多非法的事情,亂象叢生。就如現在的什麼現金貸、校園貸、P2P,私募、股權投資、直銷、微商,本身沒錯,錯的是大家亂搞。

民間借貸:利滾利合法嗎,怎麼計算?

言歸正傳,關於利滾利、驢打滾的問題,其實最高人民法院有專門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專門就該問題有解釋,用我的語言表述就是:

人民法院支持利滾利,但是你不能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就是說,以最初的借款本金為基數,將整個借款期間拉通算,年息不能超過24%,超過的無效。在這個限額內,你可以約定利滾利,也合法。具體條款如下:

民間借貸:利滾利合法嗎,怎麼計算?

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過你知道嗎,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貸款利率卻沒有規定上限(對信用社有上限規定)。不知道你從中發現了什麼問題。我認為最大的問題就是,民間借貸比較亂,而銀行比較規範,如果銀行的利率太高,企業又何必找銀行。銀行的貸款都有抵押、保證及其他的信用支撐,而民間借貸很多沒有。

民間借貸:利滾利合法嗎,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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