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七年沒有過戶 賣房人訴至法院要求退房

市民王先生將自己的房子賣出七年之久買方竟然仍不辦理過戶事宜,導致自己沒法購買新的房屋,只能在外租房,王先生不想再拖延只能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並由買方賠償自己多年的租房費用。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受理了該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並最終判決原告協助被告辦理過戶。

原告王先生訴稱,原被告於2010年9月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於2011年簽署《補充協議》,於2012年簽署《補償協議》。合同約定被告社保滿五年時由原告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合同簽訂後,被告為避免少交稅費,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仍怠於履行配合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構成根本違約,同時通州區商品房限購政策發佈實施,被告喪失購買該房屋的主體資格,致使雙方的合同無法得以繼續履行。被告張先生提出反訴並辯稱,我已經支付了全部的購房款,雙方於2012年簽訂的《補充協議》第三條約定“買方在取得辦理過戶資質後,根據買方實際情況提前7天通知賣方及居間方辦理過戶手續,賣方及居間方應該在三日內配合買方完成房屋過戶手續。”上述條款明確約定了原告只有配合我辦理過戶的義務,在我取得辦理過戶資質後,根據我的實際情況通知原告辦理過戶是我的權利。現原告在沒有得到我通知過戶的前提下提出解除合同,完全違反了合同義務,故提出反訴要求原告協助辦理涉案房屋的過戶手續。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已於2017年7月取得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具備過戶資質。被告根據2012年《補充協議》的約定,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提前7天通知原告協助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因此被告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並無違約行為。現被告佔有使用涉案房屋並無不妥,被告已全面履行完畢合同項下的付款義務,有權要求原告協助辦理過戶手續,故最終判決原告協助被告辦理過戶手續。鑑於被告在2012年底已取得購房資格,具備過戶條件,但沒有及時通知原告協助辦理過戶手續,以致2015年通州區出臺限購政策後又喪失過戶資格,被告鄧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引發本案訴訟,故本案訴訟費及反訴費均應由被告承擔。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