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公司延遲交房還欲解除合同法院判決駁回訴求

購房人安女士與房地產公司簽訂合同,購買房地產公司開發的預售商品房,但房地產公司延遲一年多才取得驗收合格證明。驗收合格後,開發商向安女士郵寄了收樓通知書,但安女士並未收到

,房地產公司以安女士違約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近日,通州法院審結此案,駁回房地產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

2011年,安女士與房地產公司簽訂預售合同,約定安女士購買由房地產公司開發的位於北京市通州區某小區的樓盤,當事人的購房價格為24000餘元一平米。合同約定,房地產公司應於2013年11月前驗收合格,並將房屋交付給安女士。合同簽訂後,安女士就支付了購房款的一半,100餘萬元。但到2013年11月,房地產公司不僅沒有將房屋交付給安女士,甚至未取得房屋驗收合格的相應證件。2014年9月,房地產公司終於取得了安女士購買樓盤的驗收合格手續,此時該樓盤的價格已經上漲了許多。房地產公司陳述,其於2014年10月向安女士在合同中留下的送達地址郵寄了收樓通知書,要求安女士前來收樓,但安女士明確表示並未收到該通知。2015年1月,房地產公司向安女士郵寄了律師函,告知安女士前往收樓,但要交納近20萬元的違約金,否則房地產公司就要解除合同。安女士收到律師函後立馬從外地趕回北京,同房地產公司交涉,表示同意支付剩餘房款完成收樓,但不同意支付違約金。雙方因協商不一致,於是房地產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安女士之間的合同。

法院審理後發現,房地產公司陳述於2014年10月給安女士郵寄了收樓通知書,且提供了一份郵單予以證明,但郵單上不僅沒有簽收人的信息也沒有郵寄日期,故法院對於房地產公司的陳述不予認可。法院認為,安女士接到律師函後,立刻前往房地產公司進行交涉,拒絕支付違約金的行為並不構成違約。綜上原因,法院駁回了房地產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房地產公司不服判決,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了上訴,三中院審理後,駁回了房地產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在房價大幅上漲的背景下,買賣商品房的行為需要極其謹慎。本案中安女士在合同中留下了自己的送達地址,但安女士表示自己並不常住在送達地址處,且安女士經常出國,在合同中留下的手機號在國外無法使用。但房屋預售合同中約定,預售合同及收樓通知以特快專遞的方式送出,以安女士簽收日期為準,如無簽收,則特快專遞發出之日第三日就是為簽收。如果房地產公司確實提供確切證據證明向安女士郵寄了收樓通知書,那麼安女士未按期前往收樓就會構成違約。安女士因為隨意留下送達地址,導致自身承擔著巨大的合同風險。因此在購房時,特別是在購買開發週期較長的預售商品房時,應該謹慎留下自己的送達地址及聯繫手機,必要時要留下多個送達地址,保證在第一時間接收到合同向對方通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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