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在離職證明上寫“永不錄用”,員工該怎麼辦?

職場上的人都知道,離職需要公司開具離職證明,員工憑藉這個才可以在下一家單位入職。也正是因為這樣,有的公司就用離職證明來要挾員工必須按照公司的意思來行事才給開這個,不然的話公司就不給員工開離職證明或者在離職證明上面寫一些對員工找工作很不利的話。這樣的公司行為真的是十分的卑鄙和無賴。

老闆在離職證明上寫“永不錄用”,員工該怎麼辦?

前兩天寫了篇關於員工離職不需要批准的文章,有網友留言說了一個現象:員工不按照公司的無理要求做事,老闆就在員工的離職證明上面寫著"永不錄用"這樣的惡語,害的員工求職無門。看下圖:老闆在離職證明上寫“永不錄用”,員工該怎麼辦?

看到沒,一個技術不錯的員工,鞍前馬後為公司服務5年,結果要離職,但老闆不同意,然後這個員工就按照《勞動合同法》上面規定的辭職程序來,結果公司老闆心裡不高興了。不僅扣了這位離職員工一個月的工資,還在離職證明上面寫上"永不錄用"的詞語,充分展示了老闆的自私霸道。

對此,我想說的是,這位老闆不要以為可以在員工的離職證明上面為所欲為的寫東西,要明白一個事實,離職證明僅僅只是證明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的文件,公司不能在離職證明上面寫無關離職的其他惡意內容,更不能寫不利於員工的信息。所以,"永不錄用"這種明顯帶有惡意詆譭的話語出現在員工的離職證明上是非常錯誤的,老闆必須對這樣的行為負責。老闆在離職證明上寫“永不錄用”,員工該怎麼辦?

那麼,員工的離職證明上面被老闆寫上"永不錄用"的話語,該怎麼應對呢?一句話,員工按照法律的規定去辦就是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這個證明其實就是我們俗稱的"離職證明"。可見,只要員工按照正常的離職程序辦理離職,公司方面就必須無條件給員工開具離職證明,公司沒有權力不開的,所以員工以後再遇到哪個公司不給開離職證明,就拿這條法律條款去質問公司,看它們敢不敢那樣囂張。

最核心的應對條款是《勞動合同法》第89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看到沒,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如果哪個公司不給正常離職的員工開離職證明,員工可以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的,勞動部門必須受理,公司會受到勞動部門的責令改正,如果因為離職證明的事情給員工造成損害的,公司還要承擔賠償責任了。這也表明了一點,就是如果公司在離職證明上寫一些不利於員工的信息,比如"永不錄用"這類話,那麼員工大可以拿著這樣的離職證明直接到勞動行政部門去反映,讓他們介入幫助,我想一定會得到支持的,到時候公司還是不得不老老實實規規矩矩的給員工重新開具一份客觀的離職證明。

老闆在離職證明上寫“永不錄用”,員工該怎麼辦?

所以,離職員工的離職事情按照法律規定來就是了,當遇到有公司或者老闆要挾不開離職證明或者在離職證明上寫一些出格的話,那麼員工可以到勞動行政部門去投訴從而獲得支持,一定可以拿到一份非常規範的離職證明的。

掌握這些,離職證明有關的問題就不是事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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