罹患重疾被企业开除怎么办?——保护我们利益的两个法宝

罹患重疾被企业开除怎么办?——保护我们利益的两个法宝

2016年的一场官司至今仍然令人唏嘘不已……

罹患重疾


解除合同


对簿公堂

患重病和被辞退的双重打击,让刘伶利不得不向甘肃省榆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请求对学校的开除决定进行仲裁。但因证据不足,该委员会作出对刘伶利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的决定。

刘伶利转而向学校所在地的榆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榆中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的《关于开除刘伶利等同志的决定》无效,双方恢复劳动关系。所以我们要重视并了解保护自己利益的法宝之一:法律。

《劳动法》能够保护我们什么呢?能否保证企业对患病员工一辈子负责吗?《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是这么规定的:

工作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

工作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医疗期为6个月;

工作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

工作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9个月;

工作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2个月;

工作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8个月;

工作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20年以上的,医疗期为24个月;

《劳动法》保护的是非因公疾病,且仅限于医疗期内。医疗期过后,如果不能胜任公司的工作,企业是有权利辞退这些员工的。如果医疗期满后,可以从事原来的工作或者并非完全失去劳动能力企业会怎么处理呢?

· 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2)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摘自《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简单的说:医疗期内,公司不能辞退你;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经调整后还不能适应,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所以重疾导致失去工作能力并不能完全依靠法律来解决,更何况这个时候相比回到工作岗位,患者更希望得到一大笔补偿金,没有后顾之忧地配合医生恢复健康。这就是我们要重视的第二法宝:重大疾病保险。

这就是我们保护自己劳动利益的两大法宝:法律与保险

法律保障每个人拥有合法的利益,让每个人都能被公平对待。

保险保障每个人拥有足额保险金,让每个人的生活不被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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