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記!公司不籤合同,員工據此離職,只有二倍工資,沒有經濟補償

很多員工都知道公司不跟員工籤勞動合同是不合法不合理的,而且勞動法律也明確規定公司不籤合同是要支付二倍工資的,所以很多員工據此認為只要公司不籤合同,員工投訴就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很可惜,這樣的想法是錯的,原因可能就是員工把未籤合同的二倍工資賠償和專屬的經濟補償搞混了,其實二者是兩個概念,千萬不能混為一談,輕則鬧出笑話,重則可能徒勞無功。可以明確地告訴大家,公司不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據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就算是告到"最高法"也沒有用。

切記!公司不籤合同,員工據此離職,只有二倍工資,沒有經濟補償

為了說明這個問題,我還是舉一個案例吧。話說小明於2017年8月份入職A公司,公司從未跟他籤勞動合同,2018年5月初小明以公司未跟他籤勞動合同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同時要求公司支付他未籤合同的二倍工資以及相應的經濟補償,公司不同意。小明隨後申請了勞動仲裁,最終仲裁庭裁決A公司支付小明未籤合同的二倍工資,但經濟補償未獲支持。

原因是A公司與小明未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小明以此為由提出與A公司解除勞動關係,要求A公司支付他經濟補償的主張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所以仲裁庭駁回了小明的這一項請求。也就是說,公司即便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也不會支付員工經濟補償的。

切記!公司不籤合同,員工據此離職,只有二倍工資,沒有經濟補償

為什麼公司不籤合同也不用支付經濟補償呢?這主要是因為勞動法律上面已經規定了公司不籤合同需要向員工支付二倍工資,這個已經算是對公司的一種懲罰了,所以再多要求公司支付未籤合同的經濟補償,就顯得對公司的處罰太過嚴重了。

我在想,如果把公司未籤勞動合同的情況在勞動法律上面規定不僅要支付二倍工資,還要支付經濟補償,那麼這對公司的處罰力度和對員工的保護力度都加大了,這是非常可行的。如果真能這樣,我相信社會上的那些不規範的企業肯定不敢這樣明目張膽的不跟員工籤勞動合同了,這對員工來說有意義的多了,但這需要勞動部門的努力並且寫進勞動法律裡面才行。

切記!公司不籤合同,員工據此離職,只有二倍工資,沒有經濟補償

總之,在目前勞動法律規則下,公司不籤勞動合同,員工頂多可以得到未籤合同的二倍工資,至於額外的經濟補償是沒有的,這一點很重要,希望廣大工友能夠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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