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保監局開出285萬元罰單,涉人保財險等8家公司

5月29日,河南保監局對8家公司及相關當事人開出285萬元的罰單。

其中,對人保財險濟源市分公司、河南中鑫之寶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中國人壽財險濟源市中支、華安財險濟源中支、宇達保代陝州區營業部、三門峽汽車總站6家公司及相關當事人開出行政處罰決定,並對浙商保險銷售河南分公司、浙商財險河南分公司及相關當事人開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2016年1月-2017年11月,人保財險濟源分公司存在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及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費用的違法行為。人保財險濟源分公司時任總經理姚勇、人保財險濟源分公司總經理助理劉明揚、王中玉對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的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人保財險濟源分公司總經理助理劉明揚、人保財險濟源支公司時任副經理苗海濤對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及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費用的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

河南保監局決定對人保財險濟源分公司責令改正,處60萬元罰款;對人保財險濟源分公司時任總經理姚勇給予警告,並處10萬元罰款;對人保財險濟源分公司總經理助理劉明揚給予警告,並處7萬元罰款;對人保財險濟源分公司總經理助理王中玉給予警告,並處2萬元罰款;對人保財險濟源支公司時任副經理苗海濤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罰款。

2016年1月-2017年11月,河南中鑫之寶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存在利用業務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違法行為。中鑫之寶總經理松東良對該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

河南保監局決定對中鑫之寶責令改正,處15萬元罰款。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決定對中鑫之寶總經理松東良給予警告,處2萬元罰款。

2016年7月至2017年11月,國壽財險濟源中支存在編制虛假的報表、資料的違法行為。國壽財險濟源中支總經理孫劍、副總經理劉二豪、時任總經理助理趙松峰對該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

河南保監局決定對國壽財險濟源中支責令改正,處50萬元罰款。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河南保監局決定對國壽財險濟源中支總經理孫劍給予警告,並處10萬元罰款;對國壽財險濟源中支副總經理劉二豪給予警告,並處4萬元罰款;對國壽財險濟源中支時任總經理助理趙松峰給予警告,並處4萬元罰款。

2017年1-11月,華安財險濟源中支

存在編制虛假的報表、資料及利用保險代理人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費用的違法行為。華安財險濟源中支總經理李亞勳對編制虛假的報表、資料的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華安財險濟源中支業務拓展崗李永莉對利用保險代理人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費用的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

河南保監局決定對華安財險濟源中支責令改正,處33萬元罰款;對華安財險濟源中支總經理李亞勳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罰款;對華安財險濟源中支業務拓展崗李永莉給予警告,並處4萬元罰款。

2017年1-11月,宇達保代陝州區營業部存在利用業務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違法行為。宇達保代陝州區營業部業務經理田翔中對該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

河南保監局決定對宇達保代陝州區營業部責令改正,處6萬元罰款;對宇達保代陝州區營業部業務經理田翔中給予警告,處2萬元罰款。

2017年2月26日,三門峽汽車總站存在利用職業便利強迫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違法行為。

河南保監局決定對三門峽汽車總站責令改正,處10萬元罰款。

此外,河南保監局還對浙江浙商保險銷售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等兩家公司及相關當事人開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浙商財險河南分公司所屬6家中心支公司將自身銷售人員所做業務掛在浙商銷售河南分公司名下,涉及虛掛中介業務保費2958萬元、手續費329萬元。

因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河南保監局擬對浙商銷售河南分公司責令改正,處21萬元罰款;擬對浙商銷售河南分公司總經理李國棟警告,並處7萬元罰款。

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浙商財險河南分公司所屬開封、平頂山、安陽、焦作、漯河、周口等6家中心支公司將自身銷售人員所做業務掛在浙商銷售名下,涉及虛掛中介業務保費2958萬元、手續費329萬元。

因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費用,河南保監局擬對浙商保險河南分公司責令改正,處21萬元罰款;擬對浙商財險河南分公司營業部經理蘆雁警告,並處7萬元罰款。

綜上,河南證監局本次共對8家公司及相關當事人開出285萬元的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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