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頭瑣事起爭執 一方受傷一方受刑

“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生活中摩擦矛盾多有發生,互相忍一忍,也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了。苗某某因為沒能忍耐,最終導致他人受傷,自己也受到刑罰。

2016年8月29日19時許,在固鎮縣城關鎮土產巷某小區大門口,陳某某的妻子賀某某與苗某某妻子於某某因瑣事發生口角,兩人在爭吵後矛盾激化互相廝打。陳某某見狀後上前推搡於某某,緊接著苗某某上前對陳某某進行毆打。毆打過程中苗某某用拳頭將陳某某鼻部打傷,並用嘴將陳某某左手食指咬傷,造成陳某某左側上頜骨額突及右側鼻骨骨折,左手食指指甲脫落。後經司法鑑定被害人陳某某綜合評定為輕傷二級。

另查明:被告人苗某某案發後自動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苗某某案發後與被害人陳某某達成調解協議,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苗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苗某某案發後自動投案,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案發後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苗理想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依法判決被告人苗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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