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躲著”不出現,如何說服法院判離婚?實務技巧大放送!

一方“躲著”不出現,如何說服法院判離婚?實務技巧大放送!

在我國,訴訟離婚本來就是一大老難題,沒有法定理由,首次起訴離婚都要被駁回。

如果一方“躲著”不出現,不接法院電話,不接收訴訟材料,想讓法院判決離婚更是難上加難。

恰好,近期又有一起這樣的離婚案,法院大膽判決離婚了。

趁熱打鐵,趕緊給大家總結幾個促使法院判決離婚的實務技巧。

一、缺席判決離婚的條件

判決離婚的理由有很多種,我把它們分法定離婚事由和酌定離婚事由。

法定離婚事由包括: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一方被宣告失蹤。

出現這五種情況,法院無論如何都要判離婚的。

酌定離婚事由有很多,基本都規定在93年的司法解釋裡,潛規則就是第二次起訴離婚會判離。反正要判離婚,總能找到理由的。

為什麼要提這個?

因為離婚訴訟很特別,幾乎所有案件都可以申請再審,只有個別幾個類型的案件不能再審,離婚案件就是其中一個。

也就是說,一旦法院判決解除婚姻關係,判決生效後,誰也不能申請法院再審,要求法院改判不準予離婚或恢復婚姻關係,即使存在嚴重事實認定錯誤或貪贓枉法。

所以,一旦有人躲著不出現,法院不敢輕易判離婚。

就拿近期缺席判離婚的案件來說,當初是女方起訴離婚,開庭時被發現轉移財產,休庭後第5天就撤訴。我們代理男方接著起訴離婚,女方躲著不出現。開庭結束時,法官還嘀咕著可能不敢判離婚,怕對方來鬧訪。我說,對方上次已表明感情破裂,是轉移財產東窗事發才撤訴的。法官說,關鍵人家的撤訴了,或許人家想挽回感情呢?

這是法官普遍的心態,只要讓他酌情判離婚的,他都不敢判,生怕攤上事。

真正觸動法官敢判離婚是因為有充分的證據證實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只有法定情形,法官才不怕擔責。

因此,首次起訴離婚有沒有法定理由,決定法官敢不敢判離婚。

如果沒有法定理由,即使第二次起訴離婚,法官也未必敢判。

二、沒有法定理由怎麼辦?

沒有法定理由怎麼辦?這個問題確實很蛋疼。

但可以創造法定理由,或創造接近法定離婚事由的理由。

重婚、同居、家暴、吸毒、虐待、遺棄,這些理由都不用想,不可能主動攬上這些事。

唯一可以考慮的就是分居兩年宣告失蹤。

宣告失蹤需要對方下落不明滿兩年,而且還要先有一個宣告失蹤的訴訟程序,公告期要3個月。

如果不是一開始就真的失蹤,沒有報案尋人,不可能再走這樣的程序。而且大部分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不是真的下落不明,而是對方躲著不出現。

因此,只有分居兩年是可以真正主動創造出來的。

比如,可以在起訴前就搬到外面住。

很多人在第一次起訴時不注意,在訴狀中或法庭調查時沒有講到感情不和的分居時間。可能分居的時間才1-3個月,大家不以為然。正因為大家不以為然,如一方提出這個事實,對方一般不會否認。這個經雙方確認的事實,在下次離婚時就發揮作用了。

近期辦理的案件,就是雙方在法庭中承認分居時間,我們才得以在後續的離婚案中證實雙方已分居兩年。

從第一次起訴時就開始分居,經過第一次訴狀公告和第二次判決公告共4個月,再加上普通程序6個月,第一次離婚就經歷10-12個月了。再過6個月起訴離婚,又經歷2個月公告,6個月的審限,怎麼也湊夠分居兩年了。

如果一開始不這麼做,後續對方繼續躲著不出現,這個婚可能會離不掉。

三、特 別 技 巧

1、不提財產分割

缺席判決離婚的案件,一般不要提財產分割,只提離婚和孩子撫養兩個訴求。這是經過無數次訴訟得出的經驗,很多時候法官想判離婚,也會要求你撤回財產分割的訴求。

這是因為一方不出現,雙方的財產狀況究竟是怎樣的,難以查明。一方已經“被”離婚了,最後財產也被侵吞,法院很容易攤上事。

2、庭審時重點突出法定離婚事由

我們千萬別以為對方不出庭,你主張什麼事實,法官都會認可。

一般而言,法官會對雙方的感情狀況細節問得更仔細,用以判斷當事人是否撒謊。如果當事人毫無準備,對生活、感情細節支支吾吾,法官可能會認為這個當事人隱瞞著不少事情,尤其是不是他本身是過錯方。

而作為律師,最重要的任務就是提供能證明符合法定離婚情形的證據,並在庭審中引起法官對該事實的重視。否則,開完庭後法官先入為主認為不能判離婚,連書面代理詞和證據都不仔細看。

3、庭後要提交理據充分的書面意見

在我看來,庭後書面意見相當重要,主要作用有兩個:

第一,運用證明充分論述符合離婚的法定事由。

第二,打消法官非法律因素的疑慮。

為了引起法官重視書面意見,可以在庭審發表觀點時就先口頭這樣表達:

為了不佔用法庭寶貴的時間,在法庭上針對是否感情破裂的問題簡要發表X點意見,庭後提交詳細的書面意見。

第一,根據某某證據可以證實原告在XX年XX月XX日已搬到某地方居住;

第二,根據某某證據(如短信來往)可證實雙方經常吵架,談及離婚,感情不和。

第三,根據上次離婚的庭審筆錄,雙方承認感情不和,在XX時候就已分居......

......

庭後為了代理詞能否引起法官重視,標題也十分重要。

一般人可能會這樣寫標題:

張某與李某離婚糾紛案代理詞

還有人不管什麼案件,通通用這個做標題:

代理詞

但我們會這樣起標題:

關於張某與李某離婚糾紛案

因李某多次賭博被處罰符合離婚法定條件的代理詞

關於陳某與馮某離婚糾紛案

因雙方感情不和分居兩年,應判決准予離婚的代理詞

這樣法官看到標題,就知道我們要表達什麼,跟判不判離婚是否有重大關係。既然標題都提到符合法定條件了,法官一般都會看內容,只要內容不是扯淡的,就會認真看完。

內容方面,首先要運用證據證明符合法定離婚事由,其次還要強調這是一定要判離婚的情形,法院要排除非法律因素的干擾,敢於判離婚,若不判離婚,會對原告造成何種影響,最好能提供相應的案例共法官參考,畢竟不是每一個法官都試過對這類案件判離婚,要讓他心裡有底。

總而言之,缺席判決離婚需要有法定離婚事由方能有保證,且不要提財產分割訴求,需要通過一定的技巧排除法官內心的疑慮。

以下是我們代理詞節選的內容,供大家意會,不能言傳。(ps:這個代理詞所描述的事實和論證表述,幾乎複製在判決書所查明的事實裡了。代理詞所涉及的人名、時間、地方和情節均已改編)

......

儘管法院對於一方下落不明、缺席審判的離婚糾紛較為慎重,但根據現有的證據材料,原、被告雙方已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離婚條件,且此次是第二次起訴離婚,雙方夫妻感情在第一次離婚撤訴後未見好轉,應認定雙方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准予原、被告離婚。

詳述理由如下:

一、在被告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的起訴狀及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均確認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合分居已滿兩年。

201X年9月6日,被告向廣州市XX區人民法院提起第一次離婚訴訟,在民事訴狀的事實與理由部分,被告陳述:“.......由於原、被告在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雙方又沒有經歷穩固的夫妻感情,且分居多年,加之被告(即本案原告)不履行夫妻之間相互照顧、相互忠實的義務,雙方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毫無和好可能,再繼續生活下去已經沒有意義,理當結束這段有名無實的婚姻”。(見證據4)

同時,在第一次起訴離婚的開庭審理筆錄中,被告當庭陳述:“雙方從2015年7月份開始因為感情不和分居至今,雙方再無聯繫。原告於2015年下半年開始居住在澳門”(見證據5庭審筆錄第5-6頁),原告陳述:“2015年7月份雙方因感情不和開始分居,原告(即本案被告)居住在澳門,被告(即本案原告)居住在廣州”。(見證據5庭審筆錄第6頁)可見,原、被告雙方均確認自2015年7月份以來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開始分居,至今已滿兩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本案中,被告在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民事訴狀及庭審筆錄中,均承認夫妻雙方自2015年7月份因感情不和兩地分居,至今已滿兩年,完全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規定判決准予離婚之條件。

二、被告第一次起訴離婚撤訴的真正原因是原告低價轉讓房產企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被發現,為逃避責任,被告在法官要求庭後提交轉讓房產相關證明資料後申請撤訴,而非出於挽救婚姻之目的。(略)

綜合上述兩點,代理律師認為:此次離婚訴訟系雙方提起的第二次離婚訴訟,在第一次離婚訴訟的訴狀及庭審筆錄中,雙方已確認自2015年7月份起雙方因感情不和已經分居,至今已滿兩年,且被告申請撤回第一次離婚訴訟的真正原因是因為無法合理解釋擅自低價出售夫妻共同房產的原因及房款、相關保險款項去向,並非為了挽回婚姻關係。

此前,我們所辦理的一起下落不明的離婚糾紛案,法院在原告首次起訴離婚,基於被告有賭博惡習,排除一切非法律因素,判決准予離婚(見附件1)。

為了減輕法庭的負擔,我們已經不在本案中提出財產分割的訴求,在雙方感情確實破裂,符合法定離婚事由的情況下,僅僅判決解除婚姻關係和子女撫養,並不會對被告的財產權利產生實質影響。我們懇請合議庭在認真審查被告第一次起訴離婚的庭審筆錄情況及本案開庭審理查明的事實,排除非法律因素的考慮,在法律的框架內判決准予原告與被告解除婚姻關係。

以上意見,尊請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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