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这是中国人绕不开的话题。
房子有人买,自然也有人卖。
卖房的人,大多数都是开发商,但不排除那许许多多房子不止一套的人。
大多数人都会比较诚信一点,决定将房子卖给谁,那房子就给谁。
可也有些人会比较贪心,一个房子连续卖给了好几个人。
这个时候,房子该算谁的呢?
我们从一个案例来简单说明一下:
郑先生是城市人,早些年拆迁的时候,他获得了两套房子的补偿。
2014年,郑先生准备把其中的一套房子卖掉,于是,他就在房屋中介网上挂了个名。
两个月后,准备买房的梁先生找到了郑先生,双方谈论买卖房屋的事情。
梁先生表示,他刚来这座城市,还没有落脚的地方,想先住进去。但是,自己暂时还无法全款购房,可以先付个20%的预付款50万元。
郑先生同意了,收下50万元后,便让梁先生先住了进去。
一个月后,吕先生通过朋友联系到了郑先生,打算买下他的房子,所出的价格会比梁先生多50万。前提是,郑先生必须马上将房子过户给他。
在收到吕先生100万元的预付款后,郑先生立刻将房子过户给了吕先生。
然后,就开始琢磨怎么跟梁先生说这个事情。
不凑巧的是,这个时候,郑先生做生意亏损了,他迫不及待地需要更多的现金来扭转局面。
这个时候,陆先生出现了,陆先生表示,他可以以300万的价格全款买下郑先生的房子。
郑先生一听,就好像抓住了救命稻草一样,当时就收下了陆先生的300万,还把房子的钥匙给了他。
当陆先生兴冲冲地来到新买的房子的时候,却发现房子已经被人住了。梁先生说,这是他买的房子。
双方争执不下,而此时,郑先生到外地去处理他生意上的麻烦了。
陆先生便到法院起诉,要求梁先生搬离他买的房子。
法院接到案子之后,经过调查,发现房子已经过户给了吕先生,便把吕先生找了过来。
三个人这时候才知道,郑先生竟然把房子卖给了他们三个人。
那这房子,该算谁的?
最终,法院判决,房子归吕先生所有,梁先生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搬离该房子。
至于梁先生和陆先生的损失,将由涉案关系人郑先生对其进行赔偿。
法院为什么这么判呢?
我国法律针对一房多卖的情形做了如下的顺序规定:已经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人——实际合法占有的人——为房屋付出较多的人。
我国房屋实施的是登记原则,所以有登记的吕先生可以优先获得该房屋。
房子毕竟是拿来住的,所以,如果没有吕先生的话,那该房子应该给实际占有的梁先生。
如果吕先生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梁先生没有住进去,按照已经支出的价款来看,房屋才能算是陆先生的。
也就是说,陆先生虽然出钱最多,但不是最有机会获得该房屋的人,只能排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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