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马某等诉被告李松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李松岭赔偿原告医疗费用合计23669.54元,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松岭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仍未履行。
执行案号:(2017)豫0183执3042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李松岭
性别:男
年龄:48
住址:新密市岳村镇马寨村红椿沟3号
身份证号:410126********4119
执行法院: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新密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3369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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